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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6/M號法令

二月八日

本法規的內容已被第26/2024號法律重新公佈    

第一條

(印件式樣)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下稱“公立學校”)及其學校領導機關在本身職責範圍內所使用的印件的式樣,由行政長官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定。

二、涉及考試、文憑或畢業證書的印件式樣,由印務局專門製作。

三、涉及其他行為的印件式樣,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專門製作。

第二條

(售賣印件)

一、上條第二款所指的印件,不得直接售賣予公眾。

二、印務局應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要求,向該局提供其所需的印件。

三、公立學校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要求提供其校務處所需的印件;向該等學校售賣印件後所得的款項,歸教育基金所有。

第三條

(學費及收費)

應繳的學費或收費以現金支付,有關收入歸教育基金所有。

第四條

(註冊)

一、註冊或重新註冊以及報名考試等行為必須在公立學校辦理,並應使用式樣經核准的專用印件。

二、〔不生效〕

第五條

(證書及文憑)

一、未經發出倘有的相應文憑,不得發出官方學歷證書。

二、屬規定有文憑或畢業證書的情況,經利害關係人申請方發出該等文件,並須支付收費。

第六條

(強制學歷文憑)

〔不生效〕

第七條

(為繼續修讀而發的聲明書)

一、為在同一教育程度繼續修讀的目的,不會發出學歷證書,只發出明確說明用途的聲明書。

二、〔不生效〕

第八條

(學歷證書)

一、為上條以外的目的,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可在支付收費後發出學歷證書。

二、由公立學校的校務處根據存檔文件發出上述證書。

三、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具職權發出下列證書:

a)在小學及中葡學校的考試或成績及格的證書;

b)在遵循官立學校教學大綱的私立學校考試或成績及格的證書,有關資料必須有真實記錄,且存檔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有關考試或就讀情況於本法規生效前進行;

c)〔不生效〕

第九條

(附表)

〔不生效〕

二月八日第11/86/M號法令第九條所指附表

〔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