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64/84/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7/1984

刊登日期:

1984.6.30

版數:

1403

  • 給予總督對與整個本地區有利的公共服務批給之職權。
部份被廢止 :
  • 第26/2024號法律 - 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九三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的適應化及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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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3/90/M號法律 - 訂定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應遵守的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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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的批給 - 行政長官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土地工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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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4/84/M號法令

    六月三十日

    本法規的內容已被第26/2024號法律重新公佈

    第一條

    一、批給對整個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利的公共服務,屬行政長官的權限。

    二、公共運輸、自來水及電力供應服務遍及整個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批給受上款規定的約束。

    三、〔廢止〕

    第二條

    行政長官應制定批給公共服務的制度大綱,並對批給上條第二款所指服務的事宜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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