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64/84/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7/1984
刊登日期:
1984.6.30
版數:
1403
一、批給對整個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利的公共服務,屬行政長官的權限。
二、公共運輸、自來水及電力供應服務遍及整個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批給受上款規定的約束。
三、〔廢止〕
行政長官應制定批給公共服務的制度大綱,並對批給上條第二款所指服務的事宜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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