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由於相關之權利人要求廢止分別經八月十五日第131/88/M號訓令、十二月三日第240/90/M號訓令、十月十一日第274/93/M號訓令、三月二十八日第86/94/M號訓令及十月二十四日第220/94/M號訓令賦予有關安裝及使用陸地移動服務、固定服務及衛星固定服務無線電通訊網之第15/88號、第37/90號、第54/93號、第8/94號及第47/94號之政府許可;
經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建議;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四)項及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條:廢止八月十五日第131/88/M號訓令、十二月三日第240/90/M號訓令、十月十一日第274/93/M號訓令、三月二十八日第86/94/M號訓令及十月二十四日第220/94/M號訓令。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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