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法規:

第11/86/M號法令

公報編號:

6/1986

刊登日期:

1986.2.8

版數:

438

  • 訂定澳門官立學校文件系統,尤其在發給證明書、證書及文憑、入學註冊、上課次數及所取得學歷之登記等方面,以及訂定官立學校教員參與考試之所得報酬。
已更改 :
  • 更正 - (第11/86/M號法令及第12/86/M號法)。
  •  
    相關法規 :
  • 第32/82/M號法令 - 設立學歷同等制度。
  • 第11/86/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官立學校文件系統,尤其在發給證明書、證書及文憑、入學註冊、上課次數及所取得學歷之登記等方面,以及訂定官立學校教員參與考試之所得報酬。
  •  
    相關類別 :
  • 學歷認可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86/M號法令

    二月八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澳門的官立學校和遵循官立學校教學大綱的私立學校應設立專用文件制度,以保證有關文件,尤其證書、證明文件、文憑,又或涉及報名、註冊及學歷等文件的安全及保密。

    除此之外,尚需要統一處理一切涉及官立學校校務處徵收學費及收費等文件,並推廣使用獨一種支付及分配款項給“助學金基金”的方法,即使屬小額款項亦然。

    另一方面,藉本法規訂定或調整官立學校教師參與考試工作的報酬。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

    (文件式樣)

    一、教育廳、官立學校及學校領導層在本身職責範圍內所使用的文件的式樣,由總督以公佈於《政府公報》的批示訂定。

    二、涉及考試的文件、文憑或畢業證書,由澳門官印局專門製作。

    三、涉及其他行為的印件,由教育廳專門製作。

    第二條

    (售賣印件)

    一、上條第二款所指文件的印件,不能直接售賣予公眾。

    二、澳門官印局應教育廳要求,向該廳提供其所需的印件。

    三、官立學校及遵循官立學校教學大綱的私立學校向教育廳要求提供其校務處所需的印件;向該等學校售賣印件後所得的款項,歸“助學金基金”所有。

    第三條

    (學費及收費)

    學費或收費以現金支付,有關款項歸“助學金基金”所有。

    第四條

    (註冊)

    一、註冊或重新註冊以及報名考試等行為必須在官立學校辦理,並應使用經核准的專用印件。

    二、屬就讀遵循官立學校教學大綱的私立學校的註冊或重新註冊的情況,有關行為可在該等私立學校辦理;在該等行為期限屆滿三日內,有關私立學校應將所收集的全部文件以及所徵收的報名費全數交付予官立學校。

    第五條

    (證書及文憑)

    一、未經發出倘有的相應文憑,不得發出官方學歷證書。

    二、屬規定有文憑或畢業證書的情況,經利害關係人申請方發出該等文件,並須支付載於附表的收費。

    第六條

    (強制學歷文憑)

    一、取消四年級或基礎小學文憑。

    二、完成六年強制學歷且成績及格的學生,將獲發相關文憑。

    三、有關文憑式樣為本法令第一條所指的批示訂定者。

    四、完成預備班夜校課程且成績及格的學生,有權獲發強制學歷文憑。

    第七條

    (為繼續修讀而發的聲明書)

    一、為在同一教育程度繼續修讀的目的,不會發出學歷證書,只發出明確說明文件用途的聲明書。

    二、為報讀預備班或中學,將根據上款規定發出基礎或補充小學又或預備班等學歷聲明書。

    第八條

    (學歷證書)

    一、為上條以外的目的,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可發出學歷證書,有關收費載於本法規的附表。

    二、由非為小學的官立學校的校務處根據存檔文件發出上述證書。

    三、教育廳具職權發出下列證書:

    a)  在基礎小學及中葡學校的考試或成績及格的證書;

    b)  在遵循官立學校教學大綱的私立學校考試或成績及格的證書,有關資料必須屬實,且存檔於教育廳;有關考試或就讀情況於本法令生效前進行;

    c)  根據相關法例,由本地區批准的等同學歷證書。

    第九條

    (附表)

    核准學費、收費以及教師參與考試評分委員會工作所收報酬的附表,有關附表屬本法令的組成部分。

    於一九八六年二月六日核准。

    命令公佈。

    護理總督

    裴迪鎏


    二月八日第11/86/M號法令第九條所指附表

    1.學費

    1.1報名及就讀

    1.1.1預備班

      日間普通及補充課程 夜間補充課程
    受強制教育約束的學生 其餘學生
    報名 學費 報名 學費 報名 學費
    官立學校 免收 免收 ﹩10.00 ﹩75.00 (c)
    ﹩20.00 (b)
    ﹩15.00 ﹩25.00 (b)
    私立學校 免收 (a) ﹩15.00 (a) ﹩20.00 (a)
    a)  由私立學校自行決定是否免收學費。屬收學費的情況,由私立學校徵收有關款項。
    b)  每一科目。
    c)  班制。

    1.1.2 中學

      初中 高中 十二年級
    統一 夜間 日間 夜間 升學 就業
    報名 學費 報名 學費 報名 學費 報名 學費 報名 學費 報名 學費
    官立學校 ﹩10.00 免收 ﹩15.00 ﹩25.00
    (b)
    ﹩10.00 ﹩20.00
    (b)
    ﹩15.00 ﹩30.00
    (b)
    ﹩10.00 ﹩30.00
    (b)
    ﹩10.00 ﹩30.00
    (b)
    私立學校 ﹩15.00 (a) ﹩20.00 (a) ﹩15.00 (a) ﹩20.00 (a) ﹩15.00 (a) ﹩15.00 (a)
    a)由私立學校自行訂定和徵收學費。
    b)每一科目。

    1.1.3 葡語推廣課程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報名 ﹩20.00 ﹩20.00 ﹩20.00
    就讀 ﹩80.00 ﹩120.00 ﹩150.00

    1.1.4 在小學師範學校授課的課程:

    報名:﹩50.00。

    就讀:每一學年﹩150.00。

    備註:

    1.    只要學生完成預備班、補充小學、中葡教學或九月三十日前年滿十四歲,視為完成強制教育。

    2.    屬設學費情況,應根據所訂時間表及期間,在學年初預繳學費。

    3.    上條期間屆滿後,可在與上條一樣的新期間內繳付雙倍學費;屬此情況,從正常期間結束日至繳付學費日將記下欠缺的日數。

    4.    屬就讀葡語推廣課程的情況,學生除支付學費外,尚應支付統一為50元的用作購買教材的書簿費。

    5.    當學生首次留級,須繳付雙倍的報名費及學費,第二次留級則須繳付三倍。

    6.    在官立學校不得留級超過兩次。

    7.    在私立學校,留級一年或一科目須繳付收費表所定的報名費乘留級或科目的年數。

    1.2 考試:

    1.2.1 預備班:

    1.2.1.1 受強制教育約束的學生:免費。

    1.2.1.2 其餘學生:

    - 班制:四十元;
    - 科目制:每一科目十元。

    1.2.2 中學:

    1.2.2.1 初中:

    a)統一── 免費;

    b)夜間── 每一科目十元。

    1.2.2.2 高中:

    a)日間:
    - 一般科目、特定科目(包括選修科目)及職業培訓── 每一科目十元;
    - 十一年級的職業培訓── 二十元;
    - 十年級或十一年級的結業科目職業培訓── 全部科目為三十元。
    b)夜間:每一科目二十元。

    1.2.2.3 十二年級:

    a)升學:每一科目三十元;
    b)就業:每一科目二十元。

    1.2.3 晚間或夜間小學課程及葡語推廣課程考試:

    1.2.3.1 小學:一百元。

    1.2.3.2 葡語推廣課程:

    1.2.3.2.1 第一級── 一百元;

    1.2.3.2.2 第二級── 一百五十元;

    1.2.3.2.3 第三級── 二百元。

    2. 補充收費

    2.1 預備班及中學的第二回筆試、考試或實習試── 五十元。

    2.2 對成績聲明異議或對考試結果上訴,須存入款項。

    2.2.1 預備班:

    a)對成績聲明異議── 每一科目一百元;

    b)對全國性考試結果上訴── 每一科目七十五元。

    2.2.2 中學:

    a)對成績聲明異議── 每一科目一百元;

    b)對全國性考試結果上訴── 每一科目七十五元;

    c)對校內考試結果上訴── 每一科目一百元。

    2.3 在正常期間,報名參加預備班及中學的考試,包括改善成績的考試── 二十元。

    2.4 報名參加考試,包括第二回考試,在考試開始八日前── 六十元。

    2.5 在日間高中,申請改變專業或同一專業範圍內的職業培訓項目── 二十元。

    2.6 在正常期間內註冊或重新註冊:

    a)  正常期間屆滿後的八日內── 二十元;

    b)  在正常期間屆滿後的第九日至第十五日內── 四十元;

    c)  在正常期間屆滿後的第十五日之後,包括六月二十五日第19/ECT/84號批示5.4及5.5所指期間── 六十元。

    d)  屬第十二級情況,在正常期間以外── 七十五元。

    3. 校務處行為的稅務印花:

    3.1 僅記載確定成績的每張考試證明── 紙印花的雙倍。

    3.2 列出每一科目成績的每張考試證明── 紙印花的三倍。

    3.3 其他證明── 紙印花的雙倍。

    3.4 任何級別的學歷等同證明── 十五元。

    4. 教師參加考試評分委員會工作所應得的報酬;

    4.1 任何筆試評分委員會成員── 就每一應考人收取十元。

    4.2 任何口試評分委員會成員── 就每一應考人收取二十元。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