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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十二月二日第293/96/M號訓令核准澳門大學法學院中文法學士學位課程的學術及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根據取得的經驗,有需要構思新的課程結構,使上述課程的修讀期限由五年縮減為四年,以便更有效地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此知識領域的需求。
基於此;
在澳門大學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訂之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二月二十八日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澳門大學法學院中文法學士學位課程的學術及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該學術及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分別載於本批示的附件I及附件II,並構成本批示組成部份。
二、廢止十二月二日第293/96/M號訓令。
三、已開始就讀由十二月二日第293/96/M號訓令核准的中文法學士學位課程的學生,可轉入新的學習計劃。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1. 課程結構:
1.1 澳門大學法學院中文法學士學位課程計劃科目,從學術及教學上分為十個範疇:
1.2 課程正常期限:四年
2. 授課語言:中文
3. 完成課程所需最少總學分:184 學分,所有必修和選修科目必須及格。
科目名稱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
理論課 | 實踐課 | 總學時 | |||
法學緒論 | 學年 | 3 | 1 | 4 | 7 |
法制史 | 學年 | 3 | 1 | 4 | 7 |
憲法和基本法 | 學年 | 3 | 1 | 4 | 7 |
政治學 | 學期 | 3 | 1 | 4 | 3.5 |
經濟學 | 學期 | 3 | 1 | 4 | 3.5 |
公共經濟 | 學期 | 3 | 1 | 4 | 3.5 |
漢語寫作 | 學年 | 3 | 2 | 5 | 5 |
葡萄牙語I | 學年 | 5 | 3 | 8 | 8 |
學分 |
37 | 44.5 |
科目名稱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
理論課 | 實踐課 | 總學時 | |||
民法總論 | 學年 | 3 | 2 | 5 | 8 |
行政法 I | 學年 | 3 | 2 | 5 | 8 |
刑法 | 學年 | 3 | 2 | 5 | 8 |
稅法 | 學期 | 3 | 1 | 4 | 3.5 |
比較法系 | 學期 | 3 | 1 | 4 | 3.5 |
國際公法 | 學期 | 4 | 1 | 5 | 4.5 |
葡萄牙語II | 學年 | 4 | 2 | 6 | 6 |
學分 |
34 | 41.5 |
科目名稱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
理論課 | 實踐課 | 總學時 | |||
債法 | 學年 | 3 | 2 | 5 | 8 |
民事訴訟法 I | 學年 | 3 | 2 | 5 | 8 |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學年 | 3 | 1 | 4 | 7 |
物權法 | 學期 | 3 | 1 | 4 | 3.5 |
行政法 II | 學期 | 3 | 1 | 4 | 3.5 |
親屬法與繼承法 | 學年 | 3 | 1 | 4 | 7 |
勞動法 | 學期 | 3 | 1 | 4 | 3.5 |
商法 I | 學期 | 3 | 1 | 4 | 3.5 |
葡萄牙語III | 學年 | 4 | 2 | 6 | 6 |
學分 |
40 | 50 |
科目名稱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
理論課 | 實踐課 | 總學時 | |||
商法 II | 學年 | 3 | 1 | 4 | 7 |
國際私法 | 學年 | 3 | 1 | 4 | 7 |
中國法總論 | 學年 | 4 | 1 | 5 | 9 |
葡國法總論 | 學年 | 3 | 1 | 4 | 7 |
民事訴訟法 II | 學期 | 3 | 1 | 4 | 3.5 |
葡中法律術語 | 學年 | 2 | 2 | 4 | 4 |
研究項目* | 學期 | - | - | - | 3.5 |
兩門選修課 | 學期 | 6 | 2 | 8 | 7 |
學分 |
33 | 48 | |||
總學分 |
184 |
* 研究項目將以本課程中任何一個科目或其他法律科目作為研究課題,並須於第二學期提交有關論文。
科目名稱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
理論課 | 實踐課 | 總學時 | |||
法學總論 | 學期 | 3 | 1 | 4 | 3.5 |
合同法 | 學期 | 3 | 1 | 4 | 3.5 |
社會保障法 | 學期 | 3 | 1 | 4 | 3.5 |
知識產權法 | 學期 | 3 | 1 | 4 | 3.5 |
登記和公證法 | 學期 | 3 | 1 | 4 | 3.5 |
司法實務 | 學期 | 3 | 1 | 4 | 3.5 |
犯罪學 | 學期 | 3 | 1 | 4 | 3.5 |
法醫學 | 學期 | 3 | 1 | 4 | 3.5 |
公共行政組織 | 學期 | 3 | 1 | 4 | 3.5 |
區域經濟關係 | 學期 | 3 | 1 | 4 | 3.5 |
香港法 | 學期 | 3 | 1 | 4 | 3.5 |
歐洲聯盟法 | 學期 | 3 | 1 | 4 | 3.5 |
海商法和航空法 | 學期 | 3 | 1 | 4 | 3.5 |
國際人道法 | 學期 | 3 | 1 | 4 | 3.5 |
國際商法 | 學期 | 3 | 1 | 4 | 3.5 |
(其他)法律課題 | 學期 | 3 | 1 | 4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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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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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八月二十一日第239/95/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之國際經濟及金融學士學位之學術及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其中文課程名稱沒有正確地反映該課程之學習內容,有需要作出修正。
基於此;
在澳門大學的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訂之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二月二十八日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修正八月二十一日第239/95/M號訓令核准的國際經濟及金融學士學位課程之中文名稱為“ 經濟及國際金融” 而葡文名稱及英文名稱則維持不變。
二、本批示效力追溯至1999/2000學年。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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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訂之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在訂定澳門高等教育一般規範架構的同時,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也訂立了頒授碩士學位應遵守的規則。
因此,根據上述法令的規定,也為了培養電子商貿領域的專業人士,電子商貿科學碩士學位課程的學習計劃已由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審議。
基於此;
在澳門大學的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訂之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二月二十八日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澳門大學科技學院開辦電子商貿科學碩士學位課程及其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作為附件載入本批示,並作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本課程以英文為授課語言,而授課期限為十二個月。
三、根據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第五條第三款b)項的規定,該課程還包括原創論文答辯。
四、論文提交及答辯須於課程授課部分結束後十二個月內或於有關規章所定期限內完成。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一階段 | |||
信息系統開發方法學 | 必修 | 3 | 3 |
電腦網絡及互聯網 | " | 3 | 3 |
分佈式數據庫管理系統 | 3 | 3 | |
電子商貿基礎 | " | 3 | 3 |
互聯網程序設計及JAVA技術 | 選修(甲組) | 3 | 3 |
數據倉庫技術 | " | 3 | 3 |
數據挖掘與知識庫決策支持系統 | " | 3 | 3 |
電腦圖形學及多媒體高級課程 | " | 3 | 3 |
互聯網保密技術及密碼術 | " | 3 | 3 |
任何軟件工程科學碩士學位 課程科目 |
" | 3 | 3 |
電子付帳系統 | 選修(乙組) | 3 | 3 |
智能卡技術及應用 | " | 3 | 3 |
資訊及電子商貿法律問題 | " | 3 | 3 |
電子商貿專題 | " | 3 | 3 |
總學分: | 24 | ||
*選修課分為甲組及乙組。 學生須修讀至少兩門甲組課程 和一至兩門乙組課程,共十二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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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 | |||
碩士論文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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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
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天主教大學高等教育基金為澳門高等校際學院所有人,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訂之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提出申請修改經九月二十日第339/99/M號訓令核准的教育學碩士課程的學習計劃,以便更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需求;
考慮到新學習計劃符合四月十四日第13/97/M號法令,以及《澳門高等校際學院章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
基於此;
在天主教大學高等教育基金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訂之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二月二十八日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澳門高等校際學院教育學碩士課程新的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作為附件載入本批示,並作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本課程包括以下專業:
—— 教育管理
—— 社會教育
—— 課程發展與評估
—— 數學與電腦教學
三、課程分為四學期,其中三學期為講授期。
四、課程還包括就專業題目進行一項研究工作,該研究工作應於第三學期開始,並按照四月十四日第13/97/M號法令第十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撰寫及提交一篇碩士論文。
五、本課程以英語講授。
六、本課程頒授碩士學位,並按照《澳門高等校際學院章程》第七條規定,由葡國天主教大學認可。
七、廢止九月二十日第339/99/M號訓令所載的學習計劃。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科目 | 課時 | 學分 |
資料系統 | 28 | 2 |
教育心理 | 28 | 2 |
教育傳意 | 28 | 2 |
教育研究方法I | 42 | 3 |
教育和社會文化 | 28 | 2 |
教育管理 | 28 | 2 |
課程行政及學校管理 | 42 | 3 |
人力資源管理 | 42 | 3 |
課程評估 | 28 | 2 |
教育研究方法II | 28 | 2 |
教育研究方法III | 42 | 3 |
總計 |
26 |
科目 | 課時 | 學分 |
資料系統 | 28 | 2 |
教育心理 | 28 | 2 |
教育傳意 | 28 | 2 |
教育研究方法I | 42 | 3 |
教育和社會文化 | 28 | 2 |
教育哲學 | 28 | 2 |
課程行政及學校管理 | 42 | 3 |
人力資源管理 | 42 | 3 |
公民教育 | 28 | 2 |
教育研究方法II | 28 | 2 |
教育研究方法III | 42 | 3 |
總計 |
26 |
科目 | 課時 | 學分 |
資料系統 | 28 | 2 |
教育心理 | 28 | 2 |
教育傳意 | 28 | 2 |
教育研究方法I | 42 | 3 |
課程發展與設計 | 42 | 3 |
課程發展管理 | 28 | 2 |
教育評估 | 28 | 2 |
教育領導課程之發展 | 42 | 3 |
教育科技與改革 | 28 | 2 |
教育研究方法II | 28 | 2 |
教育研究方法III | 42 | 3 |
總計 |
26 |
科目 | 課時 | 學分 | |
上課 | 實習 | ||
資訊科技導論 | 30 | 8 | 2 |
使用者應用軟件 | 30 | 8 | 2 |
定數數學選修專題 | 30 | 8 | 2 |
解析幾何選修專題 | 30 | 8 | 2 |
微積分選修專題 | 30 | 8 | 2 |
線性代數選修專題 | 30 | 8 | 2 |
現代幾何選修專題 | 30 | 8 | 2 |
數學教學選修專題 | 30 | 8 | 2 |
程序設計概念 | 30 | 8 | 2 |
數據庫系統設計 | 30 | 8 | 2 |
WWW發展 | 30 | 8 | 2 |
多媒體發展 | 30 | 8 | 2 |
專題研究 | - | - | 6 |
論文 | - | - | 6 |
總計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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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天主教大學高等教育基金為澳門高等校際學院所有人,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訂之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申請開辦資訊科技領域的補充培訓課程;
考慮到該課程的編排、學位認可,以及入讀該課程所需的資格,均符合澳門高等校際學院之組織章程;
基於此;
在天主教大學高等教育基金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訂之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二月二十八日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澳門高等校際學院開辦資訊科技補充培訓課程。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學術——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該學術——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分別載於本批示附件I及附件II,並構成本批示組成部分。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人士,可報讀該課程:
a)具有資訊科技領域高等專科學位或同等學歷者;
b)澳門高等校際學院教務委員會視為有同等學歷及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所規定條件者。
四、本課程頒授學士學位,並按照《澳門高等校際學院章程》第七條規定,由葡國天主教大學認可。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科目 | 學分 |
高級英語(I) | 2 |
高級英語(II) | 2 |
統計學塑型 | 2 |
電腦問題處理 | 2 |
電子商務導論 | 2 |
預測法 | 2 |
電腦保安 | 2 |
網絡選修專題 | 2 |
資訊科技管理 | 2 |
電子商務選修專題 | 2 |
畢業專題研究 | 4 |
總計 |
24 |
被廢止 : | |||
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天主教大學高等教育基金為澳門高等校際學院所有人,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訂之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提出申請修改經一月二十五日第13/99/M號訓令核准的資訊科技碩士課程的學習計劃,以便更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需求;
考慮到新學習計劃符合四月十四日第13/97/M號法令,以及《澳門高等校際學院章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
基於此;
在天主教大學高等教育基金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訂之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二月二十八日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澳門高等校際學院資訊科技碩士課程新的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作為附件載入本批示,並作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課程包括以下專業:
——網絡與通訊;
——多媒體發展;
——資訊系統發展;
——電子商務與WWW發展;
——綜合課程。
三、課程分為四學期,其中三學期為講授期,當中包括撰寫一份專題研究。
四、課程還包括就專業題目進行一項研究工作,該研究工作應於第三學期開始,並根據四月十四日第13/97/M號法令第十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撰寫並提交一篇碩士論文。
五、課程以英語講授,如經課程主任建議,並得到指導教授及澳門高等校際學院學術委員會的同意,論文得以其他語文完成。
六、本課程頒授碩士學位,並按照《澳門高等校際學院章程》第七條規定,由葡國天主教大學認可。
七、廢止一月二十五日第13/99/M號訓令所載的學習計劃。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科目 | 種類 | 學分 |
計算機科學基礎* | 必修 | 2 |
程序設計基礎* | " | 2 |
數據庫基礎* | " | 2 |
網絡及操作系統基礎* | " | 2 |
Java程序設計* | " | 2 |
高階英語(一)——口語* | " | 2 |
高階英語(二)——寫作* | " | 2 |
軟件工程 | " | 2 |
面向對象的程序設計 | " | 2 |
操作系統 | " | 2 |
數據通訊與網絡 | " | 2 |
電腦保安 | " | 2 |
資訊科技應用研討 | " | 2 |
電子商務 | 選修 | 2 |
資訊系統項目管理 | " | 2 |
網頁開發 | " | 2 |
數據庫信息處理高級課程 | " | 2 |
互聯網軟件技術 | " | 2 |
資訊科技應用專題 | " | 2 |
知識系統原理 | " | 2 |
智能信息處理 | " | 2 |
電腦圖形學 | " | 2 |
多媒體設計 | " | 2 |
高級網絡技術專題 | " | 2 |
Java高級程序設計 | " | 2 |
互聯網智能應用技術 | " | 2 |
資訊系統管理 | " | 2 |
資訊界的社會、道德和職業性課題 | " | 2 |
資訊科技的商業開發 | " | 2 |
資訊科技的教育應用 | " | 2 |
軟件開發的設計模式 | " | 2 |
智能系統及其應用 | " | 2 |
生物信息學原理 | " | 2 |
資訊與智能技術的工程應用 | " | 2 |
研究項目 | 必修 | 6 |
論文 | " | 6 |
合計 |
48 |
*具備資訊科技範疇學士學位或英語相關範疇學士學位的學生可豁免修讀有關學科。
備註:學生須最少取得48學分,分配如下:
(一) 完成表所載的必修科目,共26學分;
(二) 在表所載或在學院現有的其他碩士學位課程選修科目中選修共10學分的學科;
(三) 撰寫研究項目,取得6學分;
(四) 提交及通過碩士論文答辯,取得6學分。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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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國際出版培訓及遙距教育有限公司——SIEFEDIS”為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之所有人,根據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訂之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申請開辦英文學制課程;
考慮到課程編排、學位和專業文憑的認可,以及入讀該課程所需資格均符合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組織章程第五和第七條之規定;
基於此;
在“國際出版培訓及遙距教育有限公司——SIEFEDIS”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訂之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二月二十八日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以遙距教育制度及按照英文學制開辦工商管理課程。
二、核准上條所指課程的學術及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其分別載於本批示附件I及II,並構成本批示組成部份。
三、本課程授予學士學位。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科目名稱 | 期限 | 學分 |
商業傳意 | 半學年 | 3 |
管理原理及實務 | 半學年 | 3 |
財務會計導論 | 半學年 | 3 |
微觀經濟學 | 半學年 | 3 |
企管數學 | 半學年 | 3 |
初級會計 | 半學年 | 3 |
電腦導論I | 半學年 | 3 |
宏觀經濟學 | 半學年 | 3 |
統計學導論 | 半學年 | 3 |
社會學導論 | 半學年 | 3 |
總學分 |
30 |
科目名稱 | 期限 | 學分 |
管理會計導論 | 半學年 | 3 |
商法 | 半學年 | 3 |
電腦導論II | 半學年 | 3 |
英國文學及寫作I | 半學年 | 3 |
數學限定形式 | 半學年 | 3 |
管理資訊系統 | 半學年 | 3 |
組織理論 | 半學年 | 3 |
人事管理 | 半學年 | 3 |
英國文學及寫作II | 半學年 | 3 |
普通話 | 半學年 | 3 |
總學分 |
30 |
科目名稱 | 期限 | 學分 |
財務管理 | 半學年 | 3 |
生產及營運 | 半學年 | 3 |
市場推廣原理及實務 | 半學年 | 3 |
小型企業管理 | 半學年 | 3 |
自然地理學導論 | 半學年 | 3 |
市場推廣策略 | 半學年 | 3 |
組織行為 | 半學年 | 3 |
經濟及商業統計 | 半學年 | 3 |
激勵與生產力 | 半學年 | 3 |
人文地理學導論 | 半學年 | 3 |
總學分 |
30 |
科目名稱 | 期限 | 學分 |
工業關係 | 半學年 | 3 |
國際企管 | 半學年 | 3 |
商業道德 | 半學年 | 3 |
當代中國 | 半學年 | 3 |
中國商貿 | 半學年 | 3 |
商業與社會 | 半學年 | 3 |
管理經濟學 | 半學年 | 3 |
管理決策 | 半學年 | 3 |
管理變革 | 半學年 | 3 |
管理政策與策略 | 半學年 | 3 |
總學分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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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
已更改 : | |||
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在核准本地區教育機構在熱帶風暴及暴雨情況下所採取措施的七月十七日第22/SAAEJ/96號批示公佈四年後的今天,取得的經驗促使須對其作出調整。
基於此;
經聽取教育委員會意見後;
在教育暨青年局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二十八日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核准及執行載於本批示附件內並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機構在熱帶風暴及暴雨情況下所採取的措施。
二、 廢止七月十七日第22/SAAEJ/96號批示。
三、 本批示自公佈的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一、熱帶風暴
(一) 在上午七時正仍然懸掛三號風球,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預備班的機構應於上午停課,但小學教育及中學教育的機構應該照常上課;
(二) 在中午十二時正仍然懸掛三號風球,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預備班的機構應於下午停課,但小學教育及中學教育的機構應該照常上課;
(三) 在上午七時正仍然懸掛八號風球,所有教育階段的機構應於上午停課;
(四) 在中午十二時正仍然懸掛八號風球,所有教育階段的機構應於下午停課;
(五) 當天曾懸掛八號風球,如果八號風球除下,並在上午七時正仍懸掛三號風球,幼兒教育、小學教育預備班及小學教育的機構應在翌日始恢復上課。且此情況本條(一)、(二)兩款規定不適用;
(六) 當風球懸掛時,學生已在教育機構內,則應停留在該處,而有關教育機構的領導人應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直至學生離校回家;
(七) 所有教育階段的機構在停課期間的校內測驗、考試和課外活動均應取消,而各科考試應依原定時間表的順序延期舉行。
二、 暴雨
(一)當出現下列任一情況時,教育暨青年局有權透過電台、電視台或其他途徑宣佈全部或部份非高等教育機構的任何教育階段停課:*
(1)當懸掛紅色暴雨信號時;*
(2)當氣象部門告知大雨將持續或加劇時。*
(二) 在上午七時正仍然懸掛黑色暴雨訊號,所有教育階段的機構應於上午停課;
(三) 在中午十二時正仍然懸掛黑色暴雨訊號,所有教育階段的機構應於下午停課;
(四)如果教育暨青年局宣佈停課或已經懸掛黑色暴雨信號,但是學生已離家上學或已在教育機構內,所有教育階段的機構領導人必須確保校舍開放及安排必要的人員照顧返抵學校的學生,直至情況適宜學生安全回家為止。*
(五) 當紅色暴雨訊號仍然懸掛,對於遲到或沒有出席的學生,所有教育階段的機構均不應視作缺勤;
(六) 停課期間的校內測驗、考試和課外活動均應延期舉行或予以取消,而各科考試應依原定時間表的順序延期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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