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91/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8/2001

刊登日期:

2001.9.17

版數:

1017

  • 延長給予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的許可。
相關法規 :
  • 第2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批准澳門賽馬有限公司自本批示刊登日起試辦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為期一百八十日,期限可經由特許實體批准續期。
  • 第7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期限延長至二零零二年八月三十一日為止。
  •  
    相關類別 :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賽馬 -
  •  
    私營機構 :
  • 澳門賽馬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1/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專營公司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為了獲得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之延期而作出之闡述;

    考慮到博彩監察暨協調局之贊同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公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的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契約所載的賽馬經營特許合同最後文本第四條第五款之規定,並根據公佈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八日第二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2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末段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佈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八日第二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給予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的、關於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期間延長至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二、為着本延期的效力,上述批示關於投注經紀業務的一切規則繼續完全有效。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9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8/2001

    刊登日期:

    2001.9.17

    版數:

    1018

    • 許可澳門金融管理局設立一仲裁中心。
    被廢止 :
  • 第12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撤銷第19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25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
  •  
    相關法規 :
  • 第40/96/M號法令 - 訂定進行機構自願仲裁之條件。
  • 第12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撤銷第19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25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
  •  
    相關類別 :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2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19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二十二日第40/96/M號法令第一條及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澳門金融管理局設立一個專門性質的仲裁中心,在有關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的民事或商事爭議範圍內進行機構自願仲裁,但不得超過初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9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8/2001

    刊登日期:

    2001.9.17

    版數:

    1018

    • 將若干權力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作為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捷克共和國政府的航班協定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民航 - 國際法 - 其他 - 民航局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工程師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捷克共和國政府的航班協定。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9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8/2001

    刊登日期:

    2001.9.17

    版數:

    1024

    • 任命立法會選舉總核算委員會的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3/2001號法律 - 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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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選舉法 - 立法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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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立法會選舉總核算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一)主席為檢察院代表米萬英先生;

    (二)各投票站或分站之主席;

    (三)由選舉委員會主席指定之一名委員;

    (四)由主席指定之一名秘書,但無表決權。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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