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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由於有必要進行調整都市建築總章程所徵收的稅項;
又鑑於八月二十一日第79/85/M號法令所核准的都市建築總章程第一部第七三條二款的規定;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按照澳門憲章第一六條一款c項及八月二十一日第79/85/M號法令之規定,著令如下:
第一條-按照都市建築總章程第一部之規定核准稅項的徵收,稅項表如下:
一、技術人員、建築公司及建築商每年的註冊:
A.簽署工程計劃............三.○○○,○○元
B.指導工程............三.○○○,○○元
C.實施工程............六.○○○,○○元
二、簽署每一計劃指導工程或實施工程:............六○○,○○元
一、有關建築、重建及擴建工程按樓面面積(總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或不足之數............六,○○元
二、連接街道之永久性圍牆及圍柵的建造,可與同上款稅項一併繳交,每米或不足之數............三,五○元
三、興建木的圍牆(不包括工程用之排柵)或臨時性質及簡單結構的任何圍牆,每米或不足之數............二,五○元
四、拆卸現有建築物(建築總面積)的局部或全部,每平方米或不足之數............二,五○元
五、進行更改工程,每六十天或不足之數............一.二○○,○○元
一、按樓面面積(總建築面積)驗樓,每平方米或不足之數............二,五○元
二、未列明的驗樓,及對殘危建築物所進行的必須的驗樓............六○○,○○元
一、一比一千的正式街道準線圖,每份..一二○,○○元
二、以感光紙複制的圖則,每平方米或不足之數............三,五○元
三、以油紙複制的圖則,每平方米或不足之數............三五,○○元
第二條-倘實施於作工業用途的建築面積時,第二及第三部分所規定的稅項減半。
第三條-撤銷八月二十一日第150/85/M號訓令。
第四條-本訓令由一九九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一日於澳門政府
著頒行
護理總督范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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