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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83/89/M號訓令

公報編號:

44/1989

刊登日期:

1989.10.31

版數:

5916

  • 核准歷史檔案室章程事宜--撤銷五月十五日第75/82/M號訓令。
部份被廢止 :
  • 第17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文化局所舉辦的活動及服務、在其轄下不動產內批給經營商業區域及租賃空間、售賣印刷品和多媒體產品的《收費表》。
  •  
    已更改 :
  • 第171/91/M號訓令 - 修改十月卅一日第一八三/八九/M號訓令核准之歷史檔案室章程第九條及附表。
  • 第165/93/M號訓令 - 修訂經九月十六日第一七一/九一/M號訓令修改之十月三十一日第一八三/八九/M號訓令核准之歷史檔案室規章第九條條文(價目表)。
  • 第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修改《歷史檔案館規則》。
  •  
    廢止 :
  • 第75/82/M號訓令 - 核准澳門歷史檔案室章程。
  •  
    相關法規 :
  • 第63/89/M號法令 - 重組澳門文化學會,並取銷風景、文化及建築委員會及何東文化中心--若干撤銷。
  • 第183/89/M號訓令 - 核准歷史檔案室章程事宜--撤銷五月十五日第75/82/M號訓令。
  •  
    相關類別 :
  • 澳門檔案館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183/89/M號訓令

    十月三十一日

    第一條

    (宗旨)

    通過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號法令第二六條二款和第五六條所指的歷史檔案室規則,附於本訓令並成為其組成部份。

    第二條

    (撤銷)

    撤銷五月十五日第75/85/M號訓令。

    第三條

    (生效)

    本訓令自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號法令生效時,隨即生效。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於澳門

    着頒佈

    ———

    歷史檔案室規則

    第一條

    (範圍)

    本規則制定關於公眾使用方面之歷史檔案室運作的條例。

    第二條

    (文獻查閱)

    一、在法律規定和允許的條件下,歷史檔案室現有文獻的查閱原則上應在閱覽室進行。

    二、大型的地圖和畫冊文獻,應在歷史檔案室內適當地方查閱。

    三、嚴禁外借。

    第三條

    (公共機關查閱)

    其檔案納大歷史檔案室的公共機關,依法可借閱本身的檔案,但要歸還。

    第四條

    (輔助圖書館)

    一、歷史檔案室設有一個輔助研究圖書館,其內有關於澳門歷史、中國歷史和葡萄牙人在東方及遠東的歷史的文獻。

    二、文獻不得外借。

    第五條

    (修復和裝訂)

    歷史檔案室設有一個修復和裝訂工場,負責現存毀壞文獻的修復和裝訂。

    第六條

    (使用者)

    一、歷史檔案室文獻的使用者查閱時應出示身份證明文件。若為外國公民,則要出示所在國或澳門地區學術機構開具的證件,證明其道德和學術資歷。

    二、研究者不得:

    a) 在地圖、圖表、刻畫、繪畫或其他任何圖畫文獻上畫印;

    b) 使用圓規、不脫色的鋼筆、纖維筆或其他任何可能損壞文獻的工具;

    c)在文獻上塗寫;

    d)在工作枱以外查閱文獻。

    第七條*

    (文獻的複製)

    一、歷史檔案館收藏的檔案文獻可為研究用途而進行複製,但另有訂定者除外。

    二、複製是以影印、縮微、攝影或電子轉錄方式進行。

    三、具商業用途的複製須預先簽訂合同。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八條

    (收費)

    對證書和副件的收費,依民事登記局和立契署等機關制訂的官方價目表進行。

    第九條*

    (複製費)

    影印、縮微膠卷、透明正片、相片或電子轉錄的複製價目載於本規則的附表。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十條

    (保安系統)

    歷史檔案室的保安系統除適當的技術措施外,尚可配備人力看守服務。此服務可依歷史檔案室制訂的規則和時間表,交由專業公司負責。

    第十一條*

    (閱覽時間)

    歷史檔案館閱覽時間如下: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三十分;

    星期六 ——下午一時至六時。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附件*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7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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