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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0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05

刊登日期:

2005.4.25

版數:

473-474

  • 許可訂立有關提供膳食服務予澳門監獄食堂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懲教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峰美食提供膳食服務予澳門監獄食堂,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峰美食訂立有關提供膳食服務予澳門監獄食堂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460,000.00(澳門幣貳佰肆拾陸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2,050,000.00
    2006年 $ 410,00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第二十章「澳門監獄」的經濟分類01.03.02.00「膳食及住宿——實物」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0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05

    刊登日期:

    2005.4.25

    版數:

    474-480

    • 核准《公共地方總規章》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二)項所指的《違法行為清單 》。
    部份被廢止 :
  • 第4/2016號法律 - 動物保護法。
  •  
    相關法規 :
  • 第28/2004號行政法規 - 核准公共地方總規章
  • 第10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公共地方總規章》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二)項所指的《違法行為清單 》。
  •  
    相關類別 :
  • 市政事務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並公佈經第28/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地方總規章》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二)項所指的《違法行為清單》,該清單附於本批示且為其組成部分。

    二、本批示於公佈後九十日開始生效。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

    《違法行為清單》

    〔《公共地方總規章》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二)項所指者〕

    第一節

    一般違法行為

    第一條

    科澳門幣300元罰款的受處罰行為

    下列行為屬一般違法行為,可按《公共地方總規章》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科澳門幣300元罰款:

    一、於明示禁止清洗車輛的公共地方清洗車輛。

    二、攜帶寵物進入明示禁止該類寵物內進的公共地方或設施。

    三、於水庫、水塘、湖或水池涉水、沐浴、洗濯、捕釣或進行任何水上活動,但於經許可的地點及時間內進行者除外。

    四、於公園、公共道路或其他公共地方採摘、破壞植物或在其上刻畫,但獲法規或行政許可者除外。

    五、於公園或綠化區使用設有擴音器的音響系統,但獲法規或行政許可者除外。

    六、在公共設施、公園或綠化區,不遵循或不履行按《公共地方總規章》制定及公開的規則或指示。

    七、未經預先許可而使用設置於公共地方作澆灌、滅火或公共清潔之用的設備、工具或水。

    八、於公共地方紮營,但於經明確許可的地點按所定條件進行者除外。

    九、於公共地方或設備上晾曬衣服、布料、地氈、食品或其他物品。

    十、在公共地方進行經民政總署發給准照的工程時,沒有駐場工程負責人。

    十一、未在位於公共地方的施工地點存放全部工程圖則的副本及准照,以供主管實體查閱及監察。

    十二、經表明身份的工作人員勸請離開後,仍逗留於標明禁止或限制進入的區域。

    第二條

    科澳門幣600元罰款的受處罰行為

    下列行為屬一般違法行為,可按《公共地方總規章》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科澳門幣600元罰款:

    一、於公共地方煲蠟。

    二、因祭祀而妨礙車輛或行人通行,或在祭祀後不清理有關地方,又或於不適當地點或容器內焚燒冥鏹等紙祭品。

    三、傾倒污水、油漆、或油等污染性液體於公共地方,又或任其溢出或流到該等地方。

    四、在違反適用的技術規定及規則的情況下,將廢水或其他污染性液體排入雨水或污水排放系統。

    五、傾倒各種廢物、物品、污水、油漆或油於路旁排水口、雨水或污水排放系統集流渠、水庫、水塘、湖、水池、水井或地表水道。

    六、在民政總署按個案的具體情況訂定的期限屆滿後,仍未執行該署為防止冷氣機滴水而提供的技術建議。

    七、於公共地方指定地點或容器以外棄置固體廢料。

    八、經窗戶或露台傾倒或拋擲物件或液體。

    九、在放置家庭或公共固體廢料的垃圾桶或其他容器內,放置其他類型廢料,例如工業廢料、商業廢料或特殊廢料,但獲法規或主管實體許可者除外。

    十、不清理因開展經濟活動而產生的廢料,任由其散置於活動進行地點的公共地方,又或散置於該地點兩米範圍內的公共地方。

    十一、不即時清理車輛於運送途中散落或於公共地方進行起卸工作後產生的廢料或物料。

    十二、不即時清理被所陪同的寵物的排泄物染污的公共地方,但陪同者為失明人士除外。

    十三、在公共地方、公共設施或向公共設備吐痰或擤鼻涕。

    十四、於公共設施或地方便溺,但於公廁除外。

    十五、丟棄未妥善封存,又或無法確保不滲漏或搬移時不散漏的家庭固體廢料。

    十六、將應每天收回的垃圾桶或其他放置固體廢料的容器留於行人道或公共道路上,但於既定的搬移垃圾時間內除外。

    十七、未清洗來自工程區域的車輛的車輪而污染或弄髒公共地方。

    十八、於放置垃圾的設備內搬走、翻動或挑揀廢料,但獲法規、司法裁判或合同准許者除外。

    十九、於公共地方或公共設施內全身或局部裸露致使他人不安,但參加經許可的巡遊或表演者除外。

    二十、以違反規章規定或與准照所定條件不符的方式裝設廣告訊息。

    二十一、移走廣告物後不清理廣告裝設地點。

    二十二、繼續進行或經營違反按《公共地方總規章》的規定發出的許可或准照所定條件的事宜、活動或事件。

    二十三、於公共地方擺放或棄置任何物料或物件,但在緊急避險情況又或獲法規或行政許可者除外。

    二十四、破壞鳥巢、野生動物自然棲息地或野生植物的適生地。

    二十五、捕捉野生動物、傷害或虐待*公園或綠化區內飼養的動物。

    * 已廢止:第4/2016號法律第四十四條第(四)款廢止虐待公園或綠化區內飼養的動物的部分。

    二十六、於公園、綠化區或其他公共地方,改動向公眾提供資訊及參考資料的標示牌或標籤,或挪動公共設備或公物,但獲法規或行政許可者除外。

    二十七、於不適當地點或可危害生態平衡的情況下栽種植物或放生動物*

    * 已廢止:第4/2016號法律第四十四條第(四)款廢止關於放生動物的部分。

    二十八、於任何公共設施或設備上刻畫、繪畫或塗鴉,但獲法規或行政許可者除外。

    二十九、攜同衛生狀況不正常的動物*於公共地方走動,但攜帶該動物前往主管實體或獸醫診所的情況除外。

    三十、未置動物*於籠中而任之於公共地方走動,又或讓未以鏈帶或類似工具牽引或未佩備准照所訂定的識別標記及安全裝備的動物於公共地方走動。

    * 已廢止:第4/2016號法律第四十四條第(四)款廢止涉及脊椎動物的範圍。

    三十一、在下列任一情況中,不修剪或不砍掉伸出公共地方的植物:

    (一)有關植物阻礙通道;

    (二)有關植物妨礙公共清潔工作;

    (三)有關植物降低街燈的照明效能;

    (四)有關植物遮擋交通燈、地名牌或豎立式指示牌;

    (五)有關植物危及行人或車輛的安全。

    三十二、在下列任一情況中,不拆除占用公共地方的支架、簷篷、墊台、梯級或同類物件:

    (一)有關物件阻礙通道;

    (二)有關物件妨礙公共清潔工作;

    (三)有關物件降低街燈的照明效能;

    (四)有關物件遮擋交通燈、地名牌或豎立式指示牌;

    (五)有關物件危及行人或車輛的安全。

    第二節

    嚴重違法行為

    第三條

    受處罰行為

    下列行為屬嚴重違法行為,可按《公共地方總規章》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科澳門幣700元至5,000元罰款,如非法人,罰款上限為澳門幣2,500元:

    一、遺棄寵物*

    * 已廢止:第4/2016號法律第四十四條第(四)款廢止涉及脊椎動物的範圍。

    二、將動物屍體或部分肢體投擲或棄置於放置家庭或公共固體廢料的設備或公共地方。

    三、於公共地方焚燒固體廢料,但經許可者除外。

    四、於公共地方棄置對公共衛生或環境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固體廢料,但獲法規或主管實體許可者除外。

    五、於行人道、廣場及其他公共地方為機動車輛油漆、修理金屬外殼或機器。

    六、未於民政總署所定期限內移走廣告物。

    七、於農曆新年期間,在不遵守告示明確規定的條件下,燃放爆竹、火箭或煙花。

    八、不具備《公共地方總規章》所訂定的許可或准照,繼續進行或經營須具備有關許可或准照方可進行的事宜、活動、工程或事件。

    九、未以圍板完全圍繞位於私人地方的施工地盤,但為使車輛進出而打開者除外。

    十、移走圍繞施工地盤的圍板,因而危及公共衛生或行人安全。

    十一、在主管公共實體訂定的期限內,不清潔或維修圍繞施工地盤的圍板,又或不為其髹漆。

    十二、把物料、設備或沙石放置於圍繞施工地盤的圍板以外或棚架與樓宇外牆之間的地方,阻礙行人通行。

    十三、在公共地方進行工程或占用公地時,不按准照特別訂定的條件設置圍欄或防護設施,又或裝設信號或照明設備。

    十四、在建築及都市規劃准照或占用公地准照所訂定的期限屆滿後,不履行《公共地方總規章》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所定的任一義務,尤其是:

    (一)不移除全部物品及設備;

    (二)不維修及不修葺路面、行人道、路緣石及施工地點的其他既有物品;

    (三)不按主管實體的指示,漆上地面標線;

    (四)不重新放置或更換因工程而移走或損毀的物品,如豎立式指示牌的載體及支柱、地名牌、圍欄及金屬圍欄;

    (五)不修葺綠化帶及灑水系統。

    十五、在公共地方進行工程時,不遵守有關施工或開展工程的特定指示。

    十六、不具備《公共地方總規章》所要求的准照而於公共地方砍伐喬木或灌木。

    十七、於公園、休憩區或其他公共地方生火,但於經明確許可的地方按所定條件進行者除外。

    十八、改裝或破壞公共設備或公物。

    第三節

    非常嚴重違法行為

    第四條

    受處罰行為

    下列行為屬非常嚴重違法行為,可按《公共地方總規章》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科澳門幣2,000元至10,000元罰款,如非法人,罰款上限為澳門幣5,000元:

    一、將任何有毒或對公共衛生或環境有害的固體、液體或氣體排入、注入、溢散、任其流到或釋放於路旁排水口、雨水或污水排放系統集流渠、水庫、水塘、水池、湖或其岸邊,又或其他公共地方。

    二、將瓦礫、泥土或糞便倒入或棄置於水庫、水塘、水池、湖或其岸邊。

    三、焚燒對公共衛生或環境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廢料,例如廢鐵及輪胎,但獲法規或主管實體許可者除外。

    四、不具備准照於有金屬或石材成份的載體上裝設廣告,且有關載體可對人或財產構成危險。

    五、於農曆新年期間燃放不符合告示要求的爆竹、火箭或煙花。

    六、在建築及都市規劃准照所訂定的期限屆滿後,不履行《公共地方總規章》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所定的任一義務,尤其是在工程導致鋪設或重新鋪設的不超過五年的混凝土路面受到破壞時,不將有關路面現有伸縮縫內的範圍重鋪。

    七、任由沒有行政准照的動物*於公共地方走動,但無需准照者除外。

    * 已廢止:第4/2016號法律第四十四條第(四)款廢止涉及脊椎動物的範圍。

    法規:

    第10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05

    刊登日期:

    2005.4.25

    版數:

    480

    • 許可訂立“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固體階段之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私營機構 :
  • 澳門水力工程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Engenharia Hidráulica de Macau Limitada執行「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固體階段之營運及保養服務」 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Engenharia Hidráulica de Macau Limitada訂立「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固體階段之營運及保養服務」 的執行合同,金額為$75,200,000.00(澳門幣柒仟伍佰貳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11,280,000.00
    2006年 $ 15,040,000.00
    2007年 $ 15,040,000.00
    2008年 $ 15,040,000.00
    2009年 $ 15,040,000.00
    2010年 $ 3,760,00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2.00.00.03、次項目8.044.041.07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二零零七年、二零零八年、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0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05

    刊登日期:

    2005.4.25

    版數:

    481

    • 許可訂立“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液體階段之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私營機構 :
  • 澳門水力工程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Engenharia Hidráulica de Macau Limitada執行「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液體階段之營運及保養服務」 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Engenharia Hidráulica de Macau Limitada訂立「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液體階段之營運及保養服務」 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21,000,000.00(澳門幣壹億貳仟壹佰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18,150,000.00
    2006年 $ 24,200,000.00
    2007年 $ 24,200,000.00
    2008年 $ 24,200,000.00
    2009年 $ 24,200,000.00
    2010年 $ 6,050,00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2.00.00.03、次項目8.044.041.06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二零零七年、二零零八年、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05

    刊登日期:

    2005.4.25

    版數:

    481-497

    • 修改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並修改及增加《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的條文。
    相關法規 :
  • 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 《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 《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 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並修改及增加《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的條文。
  •  
    相關類別 :
  • 市政事務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第一條

    修改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6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年度准照

    一、

    二、准照的續期申請應於一月至二月期間遞交,但法律另定期限者除外。

    三、

    四、”

    第二條

    修改收費表

    按附件I修改經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下稱“收費表”)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的條文;附件I載於本批示且為其組成部分。

    第三條

    增加收費表條文

    按附件II在收費表中增加第二十六-A條、第一百零三-A條、第一百零三-B條及第一百零三-C條;附件II載於本批示且為其組成部分。

    第四條

    生效

    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 I

    (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條所指者)

    第五十三條——文化中心活動  
    一、由文化中心主辦或製作的節目的門票 20.00至1,000.00
    二、教育活動或拓展上款所指節目的觀眾的活動 20.00至1,000.00
    三、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豁免全部或部份入場費,或提供特別優惠。  

     

    第五十四條——附加費  
    一、每節 4 小時計的租用時段如下:09:00——13:00;14:00——18:00;19:00——23:00。  
    二、如4小時以後的延長租用場地時間少於或等於1小時,延長部份的收費為相應項目的收費的百分之二十五。
    如延長租用超過 1小時,則延長部份的收費以一節 4小時計算。
     
    三、延長租用必須緊接租用時段。  
    四、活動完畢後,拆卸工作只可延長至凌晨 01:00;23:00至00:00租用場地進行拆卸工作的收費為相應項目的收費的百分之二十五,而00:00至01:00租用場地進行拆卸工作的收費則為相應項目的收費的百分之五十。
    在進行拆卸工作期間,文化中心只提供基本技術服務。
     
    五、除上款所指情況外,由 00:00至 08:00期間使用場地,即使實際使用時數少於8小時,亦以8小時計算,且該時段雙倍收費。在該段期間,文化中心只提供基本技術服務,使用者要求額外服務須繳交附加收費;附加費用由雙方按實際需要協定。  
    六、附加服務或設備須支付附加費用。  
    七、現場直播  
    (一)現場直播(每項活動) 2,000.00
    (二)錄音(每項活動) 1,000.00
    八、本條的規定適用於本節所載的價金。  

     

    第五十五條——劇院  
    一、綜合劇院  
    每4小時或不足4小時之數  
    (一)表演(包括歌劇、音樂會、舞蹈、戲曲、戲劇、綜合表演、比賽等)  
    —— 演出 20,000.00
    —— 綵排/排練(非公開予任何公眾) 6,500.00
    —— 安裝/拆卸 2,000.00
    —— 備用 1,000.00
    (二)會議(包括研討會、典禮、講座等)  
    —— 會議 15,000.00
    —— 綵排/測試 3,200.00
    —— 安裝/拆卸 2,000.00
    —— 備用 1,000.00
    二、小劇院  
    每4小時或不足4小時之數  
    (一)表演(包括音樂會、舞蹈、戲劇、綜合表演、比賽等)  
    —— 演出 6,000.00
    —— 綵排/排練(非公開予任何公眾) 2,000.00
    —— 安裝/拆卸 700.00
    —— 備用 350.00
    (二)電影  
    —— 放映 3,000.00
    —— 安裝/拆卸 700.00
    —— 測試 700.00
    —— 備用 350.00
    (三)會議(包括:研討會、典禮、講座等)  
    —— 會議 6,000.00
    —— 綵排/測試 1,000.00
    —— 安裝/拆卸 700.00
    —— 備用 350.00

     

    第五十六條——會議室  
    每4小時或不足4小時之數  
    一、  
    (一)  
    ——  
    ——  
    —— 佈置/拆卸 1,000.00
    —— 備用 700.00
    (二)  
    ——  
    ——  
    ——佈置/拆卸 700.00
    ——備用 500.00
    (三)  
    ——  
    ——  
    ——佈置╱拆卸 500.00
    —— 備用 300.00
    (四)測試 1,000.00
    二、  
    (一)  
    (二)  
    (三)備用 700.00

     

    第六十條——廣場  
    一、藝術廣場(每日,場地不包括設備及其他技術服務)  
    (一)  
    (二)  
    二、  

     

    第六十三條——澳門藝術博物館  
    一、  
    (一)  
    (二)學生證持有人 2.00
    (三)  
    (四)  
    (五)  
    (六)  
    二、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豁免全部或部份入場費,或提供特別優惠。  
    三、  
    四、  
    五、  

     

    第六十四條——博物館、歷史館及紀念館  
    一、入場費  
    (一)  
    (二)學生證持有人 2.00
    (三)  
    (四)  
    (五)  
    二、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豁免全部或部份入場費,或提供特別優惠  

     

    第六十九條——登山纜車  
    一、  
    二、  
    三、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豁免全部或部份入場費,或提供特別優惠。  

     

    第八十一條——伴犬或寵物犬  
    一、伴犬或寵物犬的登記(每年的任何時間,包括獸醫檢查、植入晶片及瘋狗症預防疫苗),每隻 500.00
    二、伴犬或寵物犬的年度准照,每年一月至二月期間申請  
    (一)按第一款規定為狗隻進行登記的曆年 豁免
    (二)進行登記的曆年之後的每一曆年,每隻 200.00
    三、對上款所規範的准照,適用核准本收費表的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  

     

    第八十二條——競賽動物准照  
    一、 運動犬(每年的任何時間,每隻)  
    (一)  
    (二)  
    (三)年度准照續期(每年一月至二月辦理,須出示前一年度准照,每隻) 300.00
    二、賽馬(每年的任何時間,每匹)  
    (一)  
    (二)  
    (三)年度准照續期(每年一月至二月辦理,須出示前一年度准照,每隻) 600.00

     

    第八十三條——其他動物准照  
    一、馬、騾或驢  
    (一)年度(每年的任何時間,每匹) 250.00
    (二)續期(每年一月至二月辦理,須出示前一年度准照,每匹) 250.00
    二、根據第八十二條領取准照者,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八十六條——疫苗注射  
    一、瘋狗症預防疫苗,經登記且有准照的狗隻,每劑 豁免
    二、瘋狗症預防疫苗,每劑 70.00
    三、  

     

    第九十一條——其他服務  
    每隻,每項服務  
    一、  
    二、  
    三、  
    四、  
    五、  
    六、晶片植入(伴犬或寵物犬在登記時強制植入晶片,豁免繳付此項費用) 150.00

     

    第九十二條——食用蔬菜檢疫  
    每100公斤或不足100公斤之數  
    一、 葉菜 2.40
    二、 其他,包括各類農作物、菇類、水果及甘蔗 0.80

     

    第九十三條——植物衛生檢疫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種子(每5公斤或不足5公斤之數,製成品以產品之總重量計算) 3.00
    八、  
    九、  

     

    第九十五條——鳥類及蛋類檢疫  
    一、  
    (一)雞、火雞、鴨、鵝 1.60
    (二)鴿、鵪鶉及許可入口的其他禽鳥 0.80
    二、  
    (一)新鮮雞蛋、鴨蛋及其他禽鳥蛋(每500隻或不足500隻之數) 0.80
    (二)新鮮鵪鶉蛋(每2000隻或不足2000隻之數) 0.80
    (三)經配醃製的蛋類(鹹蛋、皮蛋,每400隻或不足400隻之數) 0.80

     

    第一百零二條——微生物分析(單項)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腸道球菌 50.00
    十三、產氣莢膜梭菌 300.00
    十四、李斯特菌 300.00
    十五、單核細胞李斯特菌 300.00
    十六、O157:H7 型埃希氏大腸桿菌 300.00
    十七、志賀氏菌 300.00
    十八、腸細菌科 180.00
    十九、金黃色葡萄球菌腸毒素 300.00
    二十、酵母菌及霉菌計數 30.00
    二十一、空氣細菌沉降計數 30.00
    二十二、空氣細菌計數(SAS採樣器) 50.00
    二十三、賈第氏滴虫及隱胞子虫 2,000.00
    二十四、蠟樣芽胞桿菌 110.00
    二十五、其他致病性菌 300.00

     

    第一百零三條——物理化學分析(單項)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二十五、  
    二十六、  
    二十七、  
    二十八、  
    二十九、  
    三十、  
    三十一、  
    三十二、  
    三十三、  
    三十四、  
    三十五、  
    三十六、  
    三十七、  
    三十八、  
    三十九、  
    四十、  
    四十一、  
    四十二、  
    四十三、  
    四十四、  
    四十五、  
    四十六、  
    四十七、色度 30.00
    四十八、比重 20.00
    四十九、總氮-過硫酸鹽法 100.00
    五十、鹽度 100.00
    五十一、總鉻(mg / L Cr)-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測定法(爐) 380.00
    五十二、銀(mg / L Ag)-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測定法(爐) 380.00
    五十三、鎳(mg / L Ni)-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測定法(爐) 380.00
    五十四、硒(mg / L Se)-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測定法(爐) 380.00
    五十五、汞(mg / L Hg)-(冷原子吸收)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測定法 480.00
    五十六、總溶解固體(mg / L)-180° C乾燥 100.00
    五十七、總有機碳(TOC)(mg / L)-高溫燃燒法 180.00
    五十八、殺蟲藥:快速酶測法 30.00
    五十九、殺蟲藥:有機磷農藥 -氣相色譜法 / 質譜法 360.00
    六十、殺蟲藥:氨基甲酸鹽 -液相色譜法 360.00
    六十一、葉綠素a(mg / L)-分光光度 150.00
    六十二、揮發性鹽基氮(mg / L) 50.00
    六十三、過氧化值(mg / L) 50.00
    六十四、 酸價(mg / L) 50.00
    六十五、甲醛(mg / Kg)-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120.00
    六十六、亞硫酸鹽(g / Kg)  50.00
    六十七、水楊酸、苯甲酸、山梨酸(g / Kg)- 高效液相色譜法 240.00
    六十八、對羥基苯甲酸甲酯、對羥基苯甲酸乙酯、對羥基苯甲酸丙酯(g / Kg)-高效液相色譜法 240.00
    六十九、硼酸-定性分析 50.00
    七十、水楊酸-定性分析 50.00
    七十一、汽油中之含鉛量(mg / L) 150.00
    七十二、其他重金屬(每一種)  
    (一)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測定法(火焰) 360.00
    (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測定法(爐) 380.00
    七十三、食物中硼/硼砂-定性分析 100.00
    七十四、汽油中之辛烷值(研究法) 1,500.00
    七十五、汽油中之辛烷值(馬達法) 1,500.00
    七十六、汽油中之含硫量 170.00

     

    第一百零八條——駕駛執照及特別准照  
    一、  
    (一)  
    (二)  
    (三)  
    (四)  
    (五)  
    (六)發出澳門駕駛執照證明書(中文或葡文) 50.00
    二、  
    三、  
    四、  

     

    第一百二十六條——聲明書及其他  
    一、補發或更換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貼紙 50.00
    二、補發本章沒有規定特別費用的准照 50.00
    三、  
    四、  
    五、  

    附件II

    (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條所指者)

    第二十六-A條——提供渠道檢測服務  
    一、每50米或不足50米之數 3,000.00
    二、超出的每10米或不足之數 50.00

     

    第一百零三 - A條——生物化學及免疫學分析(單項)  
    一、甲型流感抗原檢測(Directigen FluA) 300.00
    二、H5 禽流感抗體檢測(血凝抑制試驗) 30.00
    三、H5 亞型禽流感病毒檢測(核酸序列擴增法) 2,000.00
    四、乙類促效劑(鹽酸克倫特羅及舒喘寧)檢測(酶聯免疫方法) 400.00
    五、氯霉素檢測(酶聯免疫方法) 400.00
    六、四環素檢測(酶聯免疫方法) 500.00
    七、雌酚(己雌酚、乙烯雌酚及雙烯雌酚)檢測(酶聯免疫方法) 800.00
    八、抗生素類-定性分析(篩檢法) 400.00

     

    第一百零三 - B條——綜合分析項目(單項)  
    一、泳池微生物學及理化基本檢驗 190.00
    二、泳池微生物學及理化基本檢驗(同一池取兩個樣本) 350.00
    三、漩渦浴池微生物學及理化基本檢驗  190.00
    四、瓶裝水微生物學及理化基本檢驗(純淨水共 22 項,礦泉水共 25 項) 2,960.00
    五、瓶裝水微生物學及理化基本檢驗(純淨水共 27 項,礦泉水共 31 項) 3,200.00
    六、瓶裝水微生物學及理化常規檢驗 740.00
    七、二次供水微生物學及理化基本檢驗 250.00

     

    第一百零三 - C條——其他分析項目(單項)  
    一、微生物分析 300.00
    二、物理化學分析 250.00
    三、生物化學及免疫學分析 400.00
    四、綜合分析項目 1,500.00

     

    法規:

    第11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05

    刊登日期:

    2005.4.25

    版數:

    497

    • 許可修改九月三日第21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有關“澳門大學A1樓宇工程設計及招標文件顧問服務”的分段支付。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第21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澳門大學A1樓宇工程設計及招標文件顧問服務”的執行合同
  • 第11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九月三日第21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有關“澳門大學A1樓宇工程設計及招標文件顧問服務”的分段支付。
  •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九月三日第21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陳炳華建築師訂立「澳門大學A1樓宇工程設計及招標文件顧問服務」的執行合同。

    由於上述建築師設計之樓宇的興建工程於二零零四年下旬展開,故須對工程技術支援服務的支付作出更改,因而須修改第21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而整體費用仍為$2,646,947.00(澳門幣貳佰陸拾肆萬陸仟玖佰肆拾柒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九月三日第21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3年 $ 2,382,252.00
    2005年 $ 264,695.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總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1、次項目3.021.092.03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1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05

    刊登日期:

    2005.4.25

    版數:

    498

    • 符合操作特性的無線電通訊設備,豁免三月十二日第18/83/M號法令第六條所述的政府許可。
    被廢止 :
  • 第31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若干類別的低功率及短距離無線電通訊設備獲豁免三月十二日第18/83/M號法令第六條所指的政府許可。
  •  
    相關法規 :
  • 第18/83/M號法令 - 訂定使用無綫電通訊有關措施--撤銷一九六四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一六二○號立法條例。
  • 第48/86/M號法令 - 核准無線電通訊廳行政制度。
  • 第17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若干類別的低功率及短距離無線電通訊設備獲豁免三月十二日第18/83/M號法令第六條所指政府許可——廢止公佈於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第十八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的第35/GM/96號批示。
  • 第11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符合操作特性的無線電通訊設備,豁免三月十二日第18/83/M號法令第六條所述的政府許可。
  •  
    相關類別 :
  • 無線電通訊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31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11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十二日第18/83/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符合以下操作特性的無線電通訊設備,豁免三月十二日第18/83/M號法令第六條所述之政府許可:

    類別 准許頻帶 最大等效全向
    輻射功率
         
    發射器/接收器 a
    (公眾頻道對講機)
    409.7500—409.9875MHz 820mW

    註:

    ª——僅限於發射方式為F3E,頻道間隔為12.5kHz的手提式對講機,且當其操作於一具有基地站或轉發站的系統時則不在豁免的範圍內。

    二、使用屬第一款類別的設備時,不得對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批准的電信設備或系統造成有害干擾。

    三、如受到其他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批准的電信設備或系統干擾,屬第一款類別的設備不受保護。

    四、使用及銷售屬第一款類別的設備,同時豁免十一月三日第48/86/M號法令所述之認可證明書及擁有准照。

    五、專責的稽查人員執行任務檢查屬第一款類別的設備時,物主或持有人應准許其自由進入設備所在的地方。如被拒絕,則按三月十二日第18/83/M號法令有關規定辦理。

    六、屬第一款類別設備的使用者,應服從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指示,以避免對任何獲批准的電信設備或系統造成有害干擾。

    七、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1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05

    刊登日期:

    2005.4.25

    版數:

    499

    • 核准消費者委員會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消費者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消費者委員會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14,497.93(澳門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玖拾柒元玖角叁分),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消費者委員會二零零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澳門幣)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114,497.93
     

    經常開支

     
    05-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1 備用金撥款 114,497.93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於消費者委員會——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主席:崔世昌——委員:姚汝祥,李萊德,劉永誠,王宗德,黃國勝,馮國康,林淑源,林日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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