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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一、經第22/2007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以下簡稱總表)的備註(24)修改如下:
“(24) 豁免二零零九年的收費。”
二、經第21/2008號行政法規在總表中增加的備註(25)修改如下:
“(25) 二零零九年的漁船船舶站收費減半。”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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