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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核准《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並經第38/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的附件表一及表二由本行政法規附件所載的表修改。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 辦公室主任 | 1 |
司法官 | 2 | ||
廳長 | 3 | ||
書記長 | 1 | ||
助理書記長 | 5 | ||
主任書記員 | 19 | ||
顧問 | --- | 顧問 | 4 |
高級技術員 | 6 | 高級技術員 | 21 |
技術員 | 5 | 技術員 | 16 |
傳譯及翻譯 | --- | 翻譯員 | 18 |
司法文員 | --- | 檢察院司法文員 | 106 |
秘書 | --- | 秘書 | 2 |
技術輔助人員 | 4 | 技術輔導員 | 22 |
3 | 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1. | 檢察院駐終審法院辦事處 | 一個程序科 |
2. | 檢察院駐中級法院辦事處 | 兩個程序科 |
3. | 檢察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 | 三個程序科及一個輔助組 |
4. | 檢察院駐行政法院辦事處 | 一個程序科 |
5. | 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 | 一個中心科、十個程序科及一個輔助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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