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6/2021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19/2021

刊登日期:

2021.5.10

版數:

503

  • 修改第34/2009號行政法規《海上客運》。
相關法規 :
  • 第34/2009號行政法規 - 海上客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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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海事運輸事務 - 般舶的分類、技術規定及安全規定 - 海事規章 - 海事及水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6/2021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34/2009號行政法規《海上客運》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34/2009號行政法規

    第34/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修改如下:

    “第十一條

    營運公司的義務

    一、〔……〕

    二、〔……〕

    三、用於海上客運服務的船舶須屬在內地、澳門特別行政區或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一地方註冊的船舶。

    四、〔……〕”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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