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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公佈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二副刊第35/2002號行政法規所核准的《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營運規章》的中葡文本有不正確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更正:
在第十二條第六款(二)項,原文為:
“(二) 當8立方米 < V = 12 立方米:6米。”
應改為:
“(二) 當8立方米 < V £12 立方米:6米。”
在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八)項,原文為:
“(八) 汽油或柴油容器的加注口——視乎屬地上型或地下型容器——分別是3米及1米。”
應改為:
“(八) 汽油或柴油容器的加注口——視乎屬地上型或地下型容器——分別是3米及2米。”
在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二)項,原文為:
“(二) 8立方米 < V = 12立方米:6米。”
應改為:
“(二) 8立方米 < V £12立方米:6米。”
在第三十三條第七款(二)項,原文為:
“(二)容積 5 < V = 12立方米的容器:5米。”
應改為:
“(二) 容積 5 立方米 < V £12立方米的容器:5米。”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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