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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13/2003

刊登日期:

2003.3.31

版數:

380

  • 公佈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二副刊的第35/2002號行政法規的中葡文本
相關法規 :
  • 第35/2002號行政法規 - 核准《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營運規章》——廢止八月二十九日第47/9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燃料及電流 - 消防局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更正

    鑑於公佈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二副刊第35/2002號行政法規所核准的《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營運規章》的中葡文本有不正確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更正:

    在第十二條第六款(二)項,原文為:

    “(二) 當8立方米 < V = 12 立方米:6米。”

    應改為:

    “(二) 當8立方米 < V £12 立方米:6米。”

    在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八)項,原文為:

    “(八) 汽油或柴油容器的加注口——視乎屬地上型或地下型容器——分別是3米及1米。”

    應改為:

    “(八) 汽油或柴油容器的加注口——視乎屬地上型或地下型容器——分別是3米及2米。”

    在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二)項,原文為:

    “(二) 8立方米 < V = 12立方米:6米。”

    應改為:

    “(二) 8立方米 < V £12立方米:6米。”

    在第三十三條第七款(二)項,原文為:

    “(二)容積 5 < V = 12立方米的容器:5米。”

    應改為:

    “(二) 容積 5 立方米 < V £12立方米的容器:5米。”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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