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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42/2010

刊登日期:

2010.10.18

版數:

910-911

  • 更正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
相關法規 :
  • 第4/2010號法律 - 社會保障制度。
  •  
    相關類別 :
  • 立法會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更正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內的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和第六十七條的內容有不正確之處,現按照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作如下更正:

    1、第二十九條中文原文為:

    “到期給付的時效為五年,自開始支付有關給付之日起計。”

    應改為:

    “到期給付的時效為五年,自債權人知悉獲發放有關給付之日起計。”

    2、第四十九條﹙二﹚項葡文原文為:

    “2) Estejam a receber pensão de velhice ou de invalidez. ”

    應改為:

    “2) Estejam a receber pensão para idosos ou de invalidez. ”

    3、第五十一條﹙二﹚項葡文原文為:

    “2) Estejam a receber pensão de velhice ou de invalidez. ”

    應改為:

    “2) Estejam a receber pensão para idosos ou de invalidez. ”

    4、第六十七條第二款中文原文為:

    “二、本法生效前已登錄且已具備要件收取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規定的社會保障給付的受益人,即使至本法生效日尚未申請發放有關給付,維持按該法令規定的要件和方式收取社會保障給付的權利。”

    應改為:

    “二、本法生效前已登錄且已具備要件收取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規定的社會保障給付的受益人,即使至本法生效日尚未申請發放有關給付,維持按該法令規定的要件和方式收取社會保障給付的權利,但不妨礙下款的規定。”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二日於立法會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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