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34/2018

刊登日期:

2018.8.22

版數:

16179-16180

  • 更正第33/201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的附件。
相關法規 :
  • 第10/2013號法律 - 土地法。
  • 第33/201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局部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島,鄰近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的土地的批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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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土地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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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更正

    鑑於因疏忽未有將一幅以租賃方式批出,面積508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鄰近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325號的土地的局部修改批給合同載在公佈於七月二十五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33/201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的附件中,現公佈該合同如下:

    第一條——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局部修改一幅以租賃方式批出,面積為508(伍百零捌)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鄰近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23325號及其批給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33727F號的土地的批給合同。該合同以公佈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24/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

    2. 基於是次修改,上述合同的第七條款修訂如下:

    “第七條——燃料供應站的經營條件

    1. 乙方必須供應由加德士石油(澳門)有限公司提供的“Caltex”品牌的燃料,包括“Techron”汽油及“Techron D”柴油。

    2.[......]

    3.[......]

    4. 乙方必須由燃料供應站開始營運之日起計3(叁)年內,將燃料售價定為低於市場價格百分之5(伍)至8(捌)。

    5.[......]”

    第二條——準用

    所有在本次修改合同中沒有明確被刪除者,以公佈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4/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的原合同的條款繼續生效。

    第三條——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之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四條——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第10/2013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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