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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公佈於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的中文文本有不準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一、上述行政法規第五條,原文為︰“違反本行政法規的規定將構成行政違法……”
應改為︰“違反本行政法規的規定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
二、上述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一款,原文為︰“勞工暨就業局負責對違法者提起訴訟……”
應改為︰“勞工暨就業局負責對違法者提起程序……”。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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