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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15/2004

刊登日期:

2004.4.12

版數:

588

  • 第8/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A
相關法規 :
  • 第38/2003號行政法規 - 設立燃料安全委員會
  • 第8/2004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38/2003號行政法規
  •  
    相關類別 :
  • 消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更正

    鑑於第8/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A有遺漏之處,因此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需要作出更正。

    原文為:「燃料安全委員會運作所產生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第十二章“共用開支”項目內用作撥予該委員會的總撥款支付。」

    應改為:「一、燃料安全委員會運作所產生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第十二章“共用開支”項目內用作撥予該委員會的總撥款支付。

    二、委員會可設立符合其工作需要的常設基金。」。

    二零零四年四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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