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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97/92/M號訓令

公報編號:

18/1992

刊登日期:

1992.5.4

版數:

1785

  • 批准司法警察司使用其標誌。
被廢止 :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相關法規 :
  • 第61/90/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司法警察司組織法--若干撤銷。
  • 第97/92/M號訓令 - 批准司法警察司使用其標誌。
  •  
    相關類別 :
  • 司法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本法規已被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97/92/M號訓令

    五月四日

    鑒於司法警察司之性質、職責及活動,有需要為其確定一個使公眾容易識別之標記,此標記乃以傳統上能明確認別該機構之象徵為藍本。

    根據三月十六日第59/85/M號訓令之規定,本地區公共部門使用標記應透過訓令許可。

    基於此;

    獲行政暨公職司意見書後;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獨一條——司法警察司獲許可使用本訓令附件所載之標記。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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