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法規:

第94/95/M號訓令

公報編號:

12/1995

刊登日期:

1995.3.20

版數:

428

  • 在專科培訓內設立免疫血液療法之職業範圍並確定有關培訓之期限。
相關法規 :
  • 第68/92/M號法令 - 通過醫生職程及職程前培訓法律制度--撤銷。
  •  
    相關類別 :
  • 實習醫生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4/95/M號訓令

    三月二十日

    根據九月二十一日第68/92/M號法令第四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載於該法令附件II之專科培訓之醫生職業專科範圍,得由總督以訓令修正。

    鑑於有需要培訓免疫血液療法之專科醫生,而澳門衛生司具備能力提供此項培訓,因此有必要將此項專科列入之前已訂定之職業範圍目錄內。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九月二十一日第68/92/M號法令第四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獨一條 在九月二十一日第68/92/M號法令之附件II內附加下列專科培訓之職業範圍:

    免疫血液療法——總期間為四年,包括免疫血液療法三十個月、臨床血液科及多功能深切治療部十二個月及臨床病理科六個月。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六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