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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七月十一日第62/88/M號法令所載監務暨社會重返司獄警專有職程的重組;
又鑑於有需要賦予獄警適合新職級之肩章;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合行使二月十七日第1/76號國家基本法頒佈之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一款c項及二款所賦予之權,着令如下:
監務暨社會重返司獄警配帶之肩章如下:
a. 總警司:一枚金色六角星,周圍是金色禾穗,佩戴於兩肩肩帶上,鑲在藍布墊托上(圖一);
b. 警司:一枚銀色六角星,周圍是銀色禾穗,佩戴於兩肩肩帶上,鑲在藍布墊托上(圖二);
c. 警長:一枚金色六角星,佩戴於兩肩肩帶上,鑲在藍布墊托上(圖三);
d. 副警長:一枚銀色六角星,佩戴於兩肩肩帶上,鑲在藍布墊托上(圖四);
e. 一等警員:兩枚金色四角星,佩戴於左肩肩帶上,鑲在藍布墊托上(圖五);
f. 警員:一枚金色四角星,佩戴於左肩肩帶上,鑲在藍布墊托上(圖六)。
撤銷一月一日第1/77/M號訓令第九條及五月二十六日第92/84/M號訓令。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一日於澳門政府
着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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