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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58/83/M號訓令

公報編號:

10/1983

刊登日期:

1983.3.5

版數:

476

  • 核准「澳門發展財務有限公司」(SOFIDEMA)不具名公司在本地區營業。
被廢止 :
  • 第14/2001號行政命令 - 廢止三月五日第58/83/M號訓令予“SOFIDEMA─澳門經濟發展財務有限公司”從事屬財務公司規範內的財務活動及相關服務的許可。
  •  
    相關法規 :
  • 第15/83/M號法令 - 管制財務公司活動。
  • 第297/GM/99號批示 - 命令公布十二月十八日第210/76/M號訓令、九月十七日第113/77/M號訓令、十月二十七日第171/79/M號訓令、一月十二日第3/80/M號訓令、九月十三日第165/80/M號訓令、三月五日第57/83/M號訓令、三月五日第58/83/M號訓令、十一月五日第179/83/M號訓令及十二月三十日第226/83/M號訓令之中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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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財務公司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經濟發展財務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4/2001號行政命令 廢止

    第58/83/M號訓令

    三月五日

    鑑於南通銀行、大西洋銀行及法國國家巴黎銀行請求在澳門設立一金融公司,而該等銀行已獲許可在本地區經營業務且具備認可之能力參與對外金融市場;

    鑑於許可該請求可能對本地區有利,原因係在本地區金融體系設立專門致力中、長期融資之金融中介人;

    經澳門發行機構審核二月二十六日第15/83/M號法令第六條所指之法定前提後;

    澳門總督行使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布之《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第一條

    根據二月二十六日第15/83/M號法令第二條之規定,許可在本地區設立名稱為澳門經濟發展財務有限公司(葡文縮寫為SOFIDEMA)之股份有限公司,以便其按照規範金融公司活動之規定從事金融活動及提供類似服務。

    第二條

    一、如上述公司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之公司資本已由獲許可在本地區經營之信用機構認購,則根據第15/83/M號法令第五條第三款之規定,許可該公司以澳門幣一千五百萬元作為資本而設立。

    二、設立公司時,應至少將作為百分之五十公司資本之款項存放於澳門發行機構;該金額得在金融公司開始營業後提取。

    第三條

    本訓令立即開始生效。

    一九八三年三月三日於澳門政府

    總督 高斯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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