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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鑑於有需要使提供初級衛生護理的單位符合二月一日第7/86/M號法令所規定的架構,以及考慮到同一法規第八條第1.1.1項的規定;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護理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c項所賦予的權能,並根據同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下令:
開設下列衛生中心:
北區衛生中心──設於筷子基坊;
東區衛生中心──設於肥利喇亞美打大馬路;
離島衛生中心──設於氹仔。
開設下列衛生站:
附屬於北區衛生中心的台山衛生站;
附屬於離島衛生中心的路環衛生站。
一九八六年三月七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護理總督
斐迪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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