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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54/81/M號訓令

公報編號:

13/1981

刊登日期:

1981.3.28

版數:

382

  • 核准「十二號碼」博彩章程。
相關法規 :
  • 第16/2001號法律 - 訂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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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博彩規章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54/81/M號訓令

    三月二十八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經考慮一九七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修訂的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合同第四條獨一款的規定,以及有關專營公司所提出的“十二號碼”博彩規則的建議;

    博彩合約監察處對該建議表示同意;

    經聽取政府諮詢會的意見後;

    澳門護理總督行使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佈的《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c項所賦予的職權,命令:

    獨一條:核准作為本訓令組成部分、且經政府駐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代表簽署的《“十二號碼”博彩規則》。

    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於澳門政府

    護理總督

    José Carlos Moreira Campos

    ———

    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於博彩合約監察處

    政府駐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代表

    Manuel de Azevedo Moreira Maia

    CCEM炮兵中校


    “十二號碼”博彩規則

    第一條

    用具

    博彩用具包括:

    (一) 與吹氣管連接的玻璃球,其頂端有一讓小球通過的玻璃漏斗;玻璃球內有二十五個小球,其中十二個紅色、十二個黑色,分別以1至12編號,另有一個寫上“金幣”的小球;

    (二) 設有各種博彩組合的玻璃檯證;

    (三) 在玻璃球外面的可轉動的不透明外殼。

    第二條

    開始操作

    下注完畢,莊荷按鐘示意博彩即將開始,並禁止再就該局下注;莊荷將可轉動的外殼遮蓋玻璃球,此時,所有小球會因空氣擠壓而在玻璃球內翻滾;莊荷按壓連接玻璃球的按鈕,使部分小球升至玻璃球頂端的漏斗;接 着打開玻璃球的外殼,並按停壓縮空氣的按鈕。

    第三條

    中彩號碼

    每局第一個進入漏斗的小球上的號碼即為中彩號碼;莊荷須高聲宣佈中彩號碼,並按亮玻璃檯證上的燈號,顯示所有中彩的組合。

    第四條

    派彩

    每局結束後,莊荷收起所有未中彩的賭注,並開始派彩。

    莊荷未派畢每局中彩的賭注前,不得遮蓋玻璃球。

    第五條

    下注

    可在下列各門下注:

    (一) 紅:紅色號碼;

    (二) 黑:黑色號碼;

    (三) 雙:雙數號碼;

    (四) 單:單數號碼;

    (五) 十二個號碼:黑色及紅色的1至6號號碼;

    (六) 八個號碼:黑色及紅色的7至10號號碼;

    (七) 四個號碼:黑色及紅色的11、12號號碼;

    (八) 兩個號碼:黑色及紅色的同一個號碼;

    (九) 一個號碼:一個黑色或紅色號碼;

    (十) 金幣:金幣;

    (十一) 三個號碼:黑色或紅色的1、5、9號,2、6、10號,3、7、11號或4、8、12號號碼。

    第六條

    彩金

    上條所指各門相應的彩金如下:

    (一) 1賠1;

    (二) 1賠1;

    (三) 1賠1;

    (四) 1賠1;

    (五) 1賠1;

    (六) 1賠2;

    (七) 1賠5;

    (八) 1賠11;

    (九) 1賠23;

    (十) 1賠23;

    (十一) 1賠7。

    第七條

    金幣

    凡開出“金幣”,除下注“金幣”者外,其餘均屬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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