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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52/94/M號訓令

公報編號:

10/1994

刊登日期:

1994.3.7

版數:

189

  • 規範輕型汽車,輕型電單車及重型電單車強制性受檢驗。
被廢止 :
  • 第24/2016號行政法規 - 修改《道路交通規章》。
  •  
    相關法規 :
  • 第5/89/M號法令 - 核准「重型載客車輛之類型及技術特徵條例」。
  • 第16/93/M號法令 - 核准新道路法典--廢止一九五四年五月二十日第39672號法令及四月二十二日第29/91/M號法令及有關路政章程。
  • 第17/93/M號法令 - 核准道路法典規章--廢止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851號訓令及所有與本法規相抵觸之法律。
  • 第52/94/M號訓令 - 規範輕型汽車,輕型電單車及重型電單車強制性受檢驗。
  • 第219/98/M號訓令 - 規範機動車輛及重型客車之進口--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車輛的進口、商標和型號認可以及檢驗 - 交通事務局 - 交通高等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本法規已被 第24/2016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52/94/M號訓令

    三月七日

    鑑於已公布經四月二十八日第16/93/M號法令核准之新《道路法典》,以及經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之新《道路法典規章》,故有必要規範某些事宜,尤其是有關汽車檢驗事宜。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經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之《道路法典規章》第五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 一 條

    (年度檢驗)

    輕型客車、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自為給予註冊所作之首次檢驗滿十年後,必須進行強制性年度檢驗。

    第 二 條

    (檢驗應遵守之規則)

    前條所指之檢驗將根據經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之《道路法典規章》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及將由澳門市政廳通過之規章為之。

    第 三 條

    (開始生效)

    本訓令自公布之翌日起開始生效。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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