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01/84/M號訓令

公報編號:

24/1984

刊登日期:

1984.6.9

版數:

1233

  • 訂定統計暨普查司保存檔案室記錄資料最少六個月期限。
相關法規 :
  • 第39/82/M號法令 - 訂定本地區若干機關之歸檔文件保存規則。
  •  
    相關類別 :
  • 文件的保存及存檔 - 統計暨普查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101/84/M號訓令

    六月九日

     

    沒有中文版 - Sem versão chinesa

    [ 葡文版本 ]

     

    註:在第3/2023號法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的檔案保存期限表生效前,本訓令繼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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