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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法定利率以及在無指定利率或金額時訂定的利率均為六厘。
廢止十二月二十六日第330/95/M號訓令。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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