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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第二十三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FAL - Turismo e Hotelaria, Limitada簽署竹灣酒店設施經營批給公證合同。
二、上款所指權力可轉授予財政局局長。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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