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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核准本行政命令附件《“體育彩票——足球博彩”規章》,該規章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廢止六月五日第138/98/M號訓令、十一月二十二日第432/99/M號訓令、第21/2000號行政命令及第3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一、本規章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體育彩票——足球博彩”投注及接受投注的法律制度。
二、為本規章的效力,“體育彩票——足球博彩”僅以由國際、國家或地區的足球聯賽、足球協會、足球聯盟或任何其他同級實體舉辦且獲博彩監察協調局許可的足球賽事的賽果和資料為依據。
一、為本規章的效力,下列詞語的定義為:
(一)“一般投注”:在一場賽事開賽前以及法定休息時段期間接受的投注;
(二)“即場投注”:在一場賽事進行期間接受的投注;
(三)“累計投注”:獲接受的結合一系列賽事最終賽果與主辦實體公佈的特定資料後所累計的投注;
(四)“比賽時段”:由上半場、下半場各四十五分鐘構成的足球賽事的法定比賽時間,以及加時及十二碼決勝時間;
(五)“上半場”:由賽事開始起至上半場結束為止的首四十五分鐘比賽時間;
(六)“下半場”:由下半場開始起至下半場結束為止的次四十五分鐘比賽時間;
(七)“全場”:由上半場及下半場組成共九十分鐘的比賽時間,即法定比賽時間;
(八)“加時”:法定比賽時間結束後,為定出勝負進行的上、下兩節,每節十五分鐘共三十分鐘的附加賽時間;
(九)“十二碼決勝”:加時結束後,為定出勝負而進行互射十二碼的附加賽時間;
(十)“讓球”:為接受投注的效力,在事先指定的足球比賽中,一方球隊將球數讓與另一方球隊,而讓球是由承批公司事先訂定且從零球開始並以半球為單位計算;
(十一)“球差”:在一場特定賽事中互相對抗之球隊之間所取得的球數差距;
(十二)“主辦實體”:組織及領導賽事的國際、國家或地區的足球協會、聯盟或任何其他同級實體;
(十三)“球隊”:參與賽事的球隊;
(十四)“投注金額”:投注者下注的金額;
(十五)“賠率”(odds):承批公司根據投注選項預設的用以計算彩金的數值,此數值可於受注時段內作調整,但投注一經承批公司接受,受注時的賠率即成為該投注的固定賠率;
(十六)“彩金”:勝出投注的投注金額與投注被接受時的固定賠率相乘之積;
(十七)“經確認的結果”:承批公司根據主辦實體提供的賽果及數據資料確認並公佈的賽事的最終結果。
二、為上款(十一)項定義的效力:
(一)若採用讓球制度,每一球隊所取得之球數須根據承批公司事先設定之制度進行調整;
(二)球差可以是全場、上半場、下半場、加時或十二碼決勝的球數差距。
三、為第一款(十六)項定義的效力:
(一)出現意外、不可抗力或無效賽事等情況時,如承批公司無法客觀結算投注,則須退回投注者相關投注金額,而該退回的投注金額不被視作彩金;
(二)倘在讓球制度下經確認的結果按照受注時確定的固定數值調整後之球差為“零”(0),或在上/下盤制度下經確認的結果與預設值一致,則承批公司須把相關投注金額退回投注者,而該退回的投注金額被視作彩金。
一、投注者可選擇的投注選項如下:
(一)一般投注:
(1)標準盤(win/draw/win);
(2)讓球盤(asian handicap);
(3)上/下盤(over/under);
(4)波膽/波膽組合(correct scores/correct scores special);
(5)上半場/全場賽果(half/full time);
(6)全場入球總數(total goals);
(7)入球單/雙數(odd/even);
(8)上/下半場入球較多(more goals in first/second half);
(9)球隊入球數(goals scored by team);
(10)最先入球球隊(first team to score);
(11)首名入球球員(first goalscorer);
(12)角球數讓球盤(corners handicap);
(13)角球數上/下盤(corners over/under)。
(二)即場投注:
(1)讓球盤(asian handicap);
(2)上/下盤(over/under);
(3)下一入球球隊(next goal);
(4)角球數讓球盤(corners handicap);
(5)角球數上/下盤(corners over/under)。
(三)累計投注:
(1)總冠軍球隊(winner);
(2)晉級球隊(qualifying team);
(3)小組首次名(group forecast);
(4)金靴獎(golden boot award);
(5)小組冠軍(group winner);
(6)決賽孖寶(two finalists)。
二、開設其他投注選項,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按博彩監察協調局的建議和贊同意見,以對外規範性批示核准。
三、各投注選項的施行規則,須由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以批示核准。
一、一般投注的受注時段為:
(一)上半場:承批公司開始接受投注時起至賽事上半場開始前為止;
(二)下半場:賽事上半場結束時起至下半場開始前為止;
(三)全場:承批公司開始接受投注時起至賽事上半場開始前為止,以及上半場結束時起至下半場開始前為止;
(四)加時:賽事下半場結束時起至加時開始前為止;
(五)十二碼決勝:加時結束時起至開出第一球十二碼前為止。
二、即場投注的受注時段為:
(一)上半場:賽事上半場開始起至該場結束前五分鐘為止;
(二)下半場:賽事下半場開始起至該場結束前五分鐘為止;
(三)全場:賽事上半場開始起至下半場結束前五分鐘為止;
(四)加時:加時賽開始起至加時賽結束前五分鐘為止。
三、累計投注的受注時段為承批公司開始接受投注時起至作為投注勝負依據之最後賽事的最終結果產生時為止。
一、投注者可依本規章規定的投注選項選擇下列投注方式:
(一)單式投注:僅選取一個投注選項作投注;
(二)過關投注:同時選取兩個或多個投注選項而組成的串連式投注。
二、過關投注的施行規則,須由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以批示核准。
一、投注者可透過下列途徑投注:
(一)到承批公司的投注中心投注;
(二)經承批公司的電話系統投注;
(三)經承批公司的官方網站投注。
二、透過上款所指途徑經營投注的規則,須由經濟財政司司長以對外規範性批示核准。
三、承批公司開設投注中心,須由經濟財政司司長預先許可。
一、現金投注的最低投注金額為澳門幣或港幣五十元。
二、電話投注的最低投注金額為澳門幣或港幣一百元。
三、互聯網投注的最低投注金額為澳門幣或港幣十元。
四、投注單位設定為澳門幣或港幣十元。
五、承批公司獲許可接受澳門幣或港幣投注,惟發放彩金及退回投注金額時須以受注的貨幣作結算。
六、更改最低投注金額、投注單位的金額或接受其它貨幣的投注,須由經濟財政司司長以對外規範性批示許可。
一、派彩上限訂定如下:
(一)每個個人投注帳戶,每日派彩上限為澳門幣或港幣五百萬元;
(二)每注被接受的投注,派彩上限為澳門幣或港幣五十萬元。
二、為上款的效力,每日計算時間由每日上午八時(8h 0min 0s)起至翌日上午七時五十九分五十九秒(7h 59min 59s)為止,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當地時間為準。
三、對每日計算時間作出更改,須由經濟財政司司長以對外規範性批示核准。
四、承批公司不得接受彩金高於第一款規定的派彩上限的投注。
五、倘按投注金額計算的彩金高於派彩上限,則相關彩金降至該上限。
一、承批公司須在賽事結束後二十四小時內公佈經確認的結果,並須在彩金領取時間內,透過各個適當途徑供公眾查詢。
二、經確認的結果公佈後,主辦實體就賽果作出的任何更改都不會影響投注的有效性以及承批公司準時派發相關彩金。
三、倘賽事因出現意外或不可抗力的情況而被中斷,則承批公司應將賽事被中斷前產生的賽果及數據資料設定為經確認的結果,以作計算投注之用;而未能以經確認的結果作計算的投注,則按本規章第十一條的方式處理。
四、如承批公司基於可歸責於主辦實體的原因而無法在賽事結束後二十四小時內作出第一款規定的公佈,則有關賽事視為無效。
一、僅年滿十八周歲的人士方可投注、領取彩金以及要求退回投注金額。
二、投注一經承批公司的投注系統記錄及確認,即被視為有效。
三、承批公司的投注系統所保留的電子及語音紀錄,構成接受投注及有關財務活動的適當憑證。
一、足球賽事在以下情況下被視為無效:
(一)賽事於開賽時間前被取消,或開賽時間較原定時間延遲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賽事自開始時間起計中斷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
(三)出現第九條第四款所指情況。
二、無效賽事出現後,在不妨礙本規章第九條第二款的情況下,就該賽事作出的單式投注視為無效,並須向投注者悉數退回投注金額;就該賽事作出的過關投注則視為有效,而無效賽事的賠率以“1”計算。
三、承批公司須於作為投注標的的賽事視為無效起計二十四小時內,將有關情況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一、關於投注及相關派彩的投訴,須向博彩監察協調局或向承批公司提出。
二、上指投訴權自相關爭執所針對的事實發生之日起計六十天後失效。
三、承批公司應以適當方式公佈接受投訴的途徑及地點,並為確保投訴得以妥善處理採取所須措施。
承批公司的義務主要包括:
(一)準確公佈各投注選項的施行規則、過關投注的施行規則、參賽球隊、投注選項、賠率、經確認的結果及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當地日期及時間顯示的開賽日期及時間等資訊;
(二)按照本規章及相關施行規則的規定,向公眾提供適當的投注途徑;
(三)確保投注設備的正常運作,並按照行業國際標準持續更新相關設備;
(四)確保投注系統所保留的電子及語音紀錄完整、實時及真確,並適時或應批給實體要求提供有關經營足球彩票的資料及任何相關的財務資料;
(五)足球彩票經營上出現重大異常情況時,立即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六)履行本規章及相關施行規則的規定。
為履行足球博彩的施行規則及批給的其他規定,必要時,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得以具理由說明的批示命令中止全部或部分投注選項的經營,並訂定其認為恢復合法性所須的時間。
如意外或不可抗力的情況導致賽事自開始時間起計中斷二十四小時以上或賽事被取消,承批公司須立即將有關情況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八月十七日第12/87/M號法律(即發彩票經營法律制度),相關批給合同以及現行其他補足法律和規章,經適當配合後,補充適用於本規章未特別規定的一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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