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62/2016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39/2016

刊登日期:

2016.9.26

版數:

1018-2015

  • 核准《澳門空中航行規章》。
被廢止 :
  • 第64/2019號行政命令 - 核准《澳門空中航行規章》。
  •  
    廢止 :
  • 第46/2013號行政命令 - 核准《澳門空中航行規章》。
  •  
    相關法規 :
  • 第10/2004號行政法規 - 澳門民用航空活動綱要法規
  •  
    相關類別 :
  • 航空方面的規範 - 民航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64/2019號行政命令 廢止

    第62/201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8/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04號行政法規《澳門民用航空活動綱要法規》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核准

    核准附於本行政命令、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及英文公佈的《澳門空中航行規章》(下稱“《航空規章》”)。

    第二條

    定期更新

    一、民航局基於航空運輸的安全,應對《航空規章》進行必要的技術性更新。

    二、上款所指的更新須以航行通報作出,且須強制遵守,並應在更新後兩年內加入《航空規章》。

    第三條

    推廣

    民航局應採取必要措施,向《航空規章》所規範的對象,尤其是向澳門國際機場的潛在使用者適當及長期推廣《航空規章》及對該規章進行的技術性更新。

    第四條

    廢止

    廢止第46/2013號行政命令

    第五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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