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62/201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8/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04號行政法規《澳門民用航空活動綱要法規》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核准

核准附於本行政命令、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及英文公佈的《澳門空中航行規章》(下稱“《航空規章》”)。

第二條

定期更新

一、民航局基於航空運輸的安全,應對《航空規章》進行必要的技術性更新。

二、上款所指的更新須以航行通報作出,且須強制遵守,並應在更新後兩年內加入《航空規章》。

第三條

推廣

民航局應採取必要措施,向《航空規章》所規範的對象,尤其是向澳門國際機場的潛在使用者適當及長期推廣《航空規章》及對該規章進行的技術性更新。

第四條

廢止

廢止第46/2013號行政命令

第五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