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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郵政領域的市場擴展和新服務的出現,郵政局的人員編制有需要配備更多具良好資歷及專業能力的人員。
為了更好地回應公眾利益的需要,調整郵政局人員編制的高級技術員數目是合適的。
基此;
根據郵政局行政委員會的建議,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一月九日第2/89/M號法令核准的郵政局組織規章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載於八月二日第292/99/M號訓令附表的郵政局人員編制的高級技術員的職位數目調整為二十七。
經修訂的郵政局人員編制載於本行政命令附表內。該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本行政命令於公佈之翌日生效。
二零零零年九月十六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局長 | 1 | |
副局長 | 3 | ||
廳長 | 3 | ||
處長 | 4 | ||
組長 | 5 | ||
科長 | 11 | ||
高級技術員 | 9 | 高級技術員 | 27 |
傳譯及翻譯員 | 翻譯員 | 3 | |
文案 | 文案 | 1 | |
技術員 | 8 | 技術員 | 10 |
郵務人員 | 8 | 郵務技術員 | 4 |
7 | 郵務輔導技術員 | 8 | |
無線電通訊輔導員 | 7 | 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 3 |
專業技術員 | 7 | 技術輔導員 | 6 |
6 | 繪圖員 | 2 | |
5 | 助理技術員 | 4 | |
無線電通訊助理技術員 | 8 | ||
行政人員 | 5 | 行政文員 | 20 |
郵務文員 | 50 | ||
派遞人員 | 4 | 郵差 | 60 |
工人及助理員a) | 3 | 熟練助理員 | 5 |
半熟練工人 | 4 | ||
1 | 助理員 | 12 |
註:a)職位於出缺時予以撤銷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4/2003號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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