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53/2016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34/2016

刊登日期:

2016.8.22

版數:

821

  • 廢止第97/99/M號訓令第六條第三款第98/99/M號訓令第五條第三款。
相關法規 :
  • 第97/99/M號訓令 - 規範有關商船及漁船之海員受僱及在船員冊中作登記,以及受聘在船上工作之事宜。
  • 第98/99/M號訓令 - 規範有關在本地航行之商船及漁船之海員受僱及在船員冊中作登記,以及受聘在船上工作之事宜。
  •  
    相關類別 :
  • 海員登記制度 - 海事及水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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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3/201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廢止

    廢止:

    (一)廢止四月六日第97/99/M號訓令第六條第三款;

    (二)廢止四月六日第98/99/M號訓令第五條第三款。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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