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2/2001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33/2001

刊登日期:

2001.8.13

版數:

948

  • 修改八月十四日第237/95/M號訓令核准的《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之統一保險單》第五條第二款。
相關法規 :
  • 第40/95/M號法令 - 核准對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 第237/95/M號訓令 - 核准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之統一保險單--廢止八月十日第143/85/M號訓令。
  • 第32/2001號行政命令 - 修改八月十四日第237/95/M號訓令核准的《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之統一保險單》第五條第二款。
  •  
    相關類別 :
  • 保險 - 工作意外類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勞工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200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七十二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八月十四日第237/95/M號訓令核准的《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之統一保險單》第五條第二款,現修改如下:

    第五條

    (特定除外事項)

    一、
    a)
    b)
    c)
    二、對於因罷工、暴動、公共秩序之變更及其他類似行為、恐怖或破壞行為、起義、革命、內戰、侵略、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及敵對行為所引致之工作意外,以及因直接或間接由上指事件而引致之戰爭行為造成之工作意外,保險人亦概不負責該等工作意外之彌補。
    三、

    第二條

    於本行政命令產生效力的日期前已生效的合同,自動與本行政命令所訂的規定相配合。

    第三條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一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八月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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