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七十二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八月十四日第237/95/M號訓令核准的《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之統一保險單》第五條第二款,現修改如下:
於本行政命令產生效力的日期前已生效的合同,自動與本行政命令所訂的規定相配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一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八月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