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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修改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所指的廉政公署部門人員配備表;經修改的配備表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 辦公室主任 | 1 |
領導及主管 | — — — — |
顧問/技術顧問 廳長 總調查主任 處長 |
6 2 5 2 |
高級技術員 | 9 | 高級技術員 | 6 |
高級資訊技術員 | 9 | 高級資訊技術員 | 2 |
翻譯員 | — | 翻譯員 | 1 |
私人秘書 | — | 私人秘書 | 2 |
辦公室助理 | — | 辦公室助理 | 1 |
技術員 | 8 | 技術員 資訊技術員 |
4 1 |
調查員 | — | 調查員 | 52 |
專業技術員 | 7 | 技術輔導員 公關督導員 資訊督導員 |
13 1 1 |
行政人員 | 5 | 助理技術員 文員 |
6 3 |
總數: | 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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