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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8/200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人員配備表

修改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所指的廉政公署部門人員配備表;經修改的配備表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廉政公署部門人員配備表

(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辦公室主任 1
領導及主管


顧問/技術顧問
廳長
總調查主任
處長
6
2
5
2
高級技術員 9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資訊技術員 9 高級資訊技術員 2
翻譯員 翻譯員 1
私人秘書 私人秘書 2
辦公室助理 辦公室助理 1
技術員 8 技術員
資訊技術員
4
1
調查員 調查員 52
專業技術員 7 技術輔導員
公關督導員
資訊督導員
13
1
1
行政人員 5 助理技術員
文員
6
3
    總數: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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