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26/2007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24/2007
刊登日期:
2007.6.11
版數:
1145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透過二月二十一日第26/94/M號訓令設立的“塔石青年中心”易名為“青年試館”。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六月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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