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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以簽署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昇優傳媒文化有限公司」簽訂《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廣告宣傳空間的臨時使用協議書》。
二、保安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指權力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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