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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條所指的文化局的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附表取代。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 局長 | 1 |
副局長 | 2 | ||
廳長 | 6 | ||
處長 | 5 | ||
組長 | 5 a) | ||
科長 | 3 | ||
高級技術員 | 6 | 高級技術員 | 49 |
傳譯及翻譯 | --- | 翻譯員 | 5 |
技術員 | 5 | 技術員 | 11 |
傳譯及翻譯 | --- | 文案 | 1 |
技術輔助人員 | 4 | 技術輔導員 | 51 |
工務 | --- | 繪圖員 | 1 |
技術輔助人員 | 3 | 行政技術助理員 | 73 |
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 1 | ||
照相排版員 | 1 | ||
總計 |
215 |
a)於相關組織附屬單位撤銷時予以取消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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