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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考慮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的建議書;
根據《澳門公共電訊服務特許合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經聽取澳門消費者委員會意見後;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核准經二零零一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的第6/2001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共電信服務收費的第1.0條-公共交換電話網絡的1.1項-本地固定電話服務的新增服務如下:
(一) | 編號 | 名稱 |
[...] | ||
6.1.5 | [...] | |
可使用的服務: | ||
[...] | ||
13——謝絕接聽6A,6B,6C |
6A 「謝絕接聽」名單最多可輸入一百個電話號碼。
6B 「謝絕接聽」功能不適用於匯線通、直通內線、專用自動電話交換機系統、商務電話系統及公眾與私人收費電話。
6C 「謝絕接聽」功能不會受反來電顯示影響。
(二) | 編號 | 名稱 | 安裝費 | 每月租金 |
(澳門幣) | (澳門幣) | |||
[...] | ||||
15 | 自動回電功能11A,11B | 50 | 10 |
11A「自動回電」功能可於致電本地固定電話網絡或流動電話網絡時啟動。但使用圖文傳真、直通內線、專用自動電話交換機系統或商務電話系統,不能啟動此功能。
11B「自動回電」功能不適用於圖文傳真、匯線通、直通內線、專用自動電話交換機系統、商務電話系統及公眾與私人收費電話的用戶。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五月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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