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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4/2002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19/2002

刊登日期:

2002.5.13

版數:

640

  • 更改消費者委員會標誌。
被廢止 :
  • 第2/2021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相關法規 :
  • 第4/95/M號法律 - 重組消費者委員會--廢止六月十三日第12/88/M號法律第十二至二十五條。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相關類別 :
  • 消費者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2021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4/2002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獨一條

    消費者委員會標誌

    一、更改由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核准的消費者委員會標誌。有關更改式樣及特徵載於本行政命令附件。該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二、標誌之顏色為黑色和白色。

    三、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五月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

    色彩說明:黑白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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