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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現行稅務制度顯示不符合八月三日第35/82/M號法令所指離岸業務銀行的特徵。
因此,有必要訂定一項專有稅務制度,以便一方面能確保稅務責任的平等分配,另方面能鼓勵該等信用機構在本地區設立。
基此;
鑑於本地區總督建議,並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二款A項所規定的程序;
立法會合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一款A及L項的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如下條文:
在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5/77/M號法律核准之營業稅章程第四條內增訂第五款,條文如下:
對營業稅章程第四條五款所指人士的收益,豁免征收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之章程所指的補充稅以及將來設立以該等收益為對象的其他稅。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頒佈
着頒行
總督 高斯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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