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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5/2007號法律

公報編號:

51/2007

刊登日期:

2007.12.17

版數:

1717

  • 修改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規定的給付金錢補償的條件。
相關法規 :
  • 第58/93/M號法令 - 通過社會保障制度--若干廢止。
  • 第25/96/M號法令 - 規範編制外散位工人及助理人員之社會保障狀況,及在其確定終止職務時給予金錢補償。
  •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三)人員通則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5/2007號法律

    修改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規定的給付金錢補償的條件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

    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修改如下:

    “第七條

    金錢補償

    一、第一條所指人員的散位合同如因死亡、年齡限制、喪失工作能力或因不獲行政當局續期而終止時,除享有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所定的權利外,尚可獲金錢補償。

    二、……

    三、如工作人員死亡,金錢補償的金額計入遺產內。”

    第二條

    生效及實施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六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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