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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法規:

第26/96/M號法律

公報編號:

53/1996

刊登日期:

1996.12.30

版數:

2542

  • 修改七月十五日第6/96/M號法律第四十八條(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之開始生效)。
相關法規 :
  • 第6/96/M號法律 - 核准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 - 法院 - 消費者委員會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96/M號法律

    十二月三十日

    七月十五日第6/96/M號法律之修改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條第一款C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獨一條--七月十五日第6/96/M號法律第四十八條之條文修改如下:

    第四十八條

    (開始生效)

    一、除下款規定外,本法律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第四章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生效。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頒布。

    著頒行。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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