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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法規:

第22/88/M號法律

公報編號:

33/1988

刊登日期:

1988.8.15

版數:

3261

  • 訂定衛生司特別職程制度--撤消六月廿五日第五二/八五/M號法令。
部份被廢止 :
  • 第86/89/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職一般及特別職程制度--若干撤銷。
  • 第68/92/M號法令 - 通過醫生職程及職程前培訓法律制度--撤銷。
  • 第9/95/M號法律 - 設立護理職程制度--若干廢止。
  • 第10/95/M號法律 - 設立診療技術員職程--若干廢止。
  • 第6/2010號法律 - 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
  • 第8/2010號法律 - 衛生督察職程制度。
  • 第9/2010號法律 - 衛生助理員職程制度。
  • 第10/2010號法律 - 醫生職程制度。
  • 第11/2010號法律 - 醫務行政人員職程制度。
  •  
    廢止 :
  • 第52/85/M號法令 - 管制衛生司部門專業職程。
  •  
    相關法規 :
  • 第8/89/M號法令 - 修改規定社會復原中心及市政廳護理職程的七月六日第六一/八八/M號法令第四條、七月十三日第七四/八五/M號法令第三條等條文。
  • 第78/99/M號決議 - 聲明確認由立法會制定之十八項法律之中文本。
  •  
    相關類別 :
  • 醫護人員的職程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88/M號法律

    八月十五日

    衛生司特別職程

    施政方針的衛生政策中規定重新研究若干職程專業地位,使之更恰當,以及符合機關之需要及有關專業人士之期望。

    事實上,管制衛生司專業職程的六月二十五日第52/85/M號法令生效所取得之經驗,促使了對當時訂立之若干規則性解決辦法進行檢討,以便堵塞漏洞,矯正偏差和補救對比其他要求具備同等水平學歷及培訓的職程所處位置時出現的相對不公平情況。

    由於須作出的修改範圍廣泛、深入和重要,認為較適宜制訂新法例,但維持將衛生部門之全部專業職程集中在單一法規之模式,并因此取消上述法令。

    較重要的修改是本法律規定了醫生職程的晉程與所有職程相同,并在全科及公共衛生職程頂層設立一新職等,擴闊晉升及提升職業價值的前景,設立更符合機關需要的有適當補充酬勞的工作制度及過渡規則,針對「實際出現」的特殊情況,解決上述法令未有及時管制的問題。

    護理職程方面,值得強調的構思是透過設立新職級,將護理服務及教學兩部份納入一個架構,以及護理主任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等較切合這個重要部門正確管理的解決辦法。還須強調的是普提高薪俸索引點,使之與在本地區要求具備同樣培訓但在職務內容方面要求不太嚴格之其他專業階層所收取薪俸的索引點距離拉近, 并訂定過渡規則,以解決同時應受適當規範的若干「實際出現」情況。

    關於診療助理技術員職程,亦對有關薪俸索引點進行檢討,希望與護理職程平衡。

    在衛生技術員職程內設立顧問職級,使其結構與公職的現行一般技術職程結構相配合,并規定以在機關內進行實習的方式進入職程。

    尚設立新的牙科醫師職程及改變醫務行政人員職程,設立第二職級,并按其職務要求定出報酬的薪俸索引點。

    調整衛生檢查員職程的薪俸索引點。

    最後,在衛生助理員職程設立兩個職層,并縮短晉升協調職務的時間,以此擴大招聘及甄選範圍,為正在擔任各類職務之專業人員進入第二職層作出規定。

    綜上所述;

    由本地區總督建議并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程序;

    根據同一章第三十一條第一款a及e項之規定,立法會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章*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0/2010號法律

    第二章*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8/92/M號法令

    第三章*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1/2010號法律

    第四章*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2010號法律

    第五章及第六章*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0/2010號法律

    第七章*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9/95/M號法律

    第八章*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0/95/M號法律

    第九章*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10號法律

    第十章*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9/2010號法律

    第十一章及第十二章*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0/2010號法律

    第一百零二條

    (廢止規則)

    廢止六月二十五日第52/85/M號法令

    第一百零三條

    (生效)

    本法律於其公布後翌月一日生效。

    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六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八年八月八日頒佈

    茲公布

    總督 文禮治


    第22/88/M號法律附表*

    * 請查閱:第86/89/M號法令

    表一*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8/92/M號法令

    表二*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8/92/M號法令

    表三*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8/92/M號法令

    表四*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8/92/M號法令

    表 五***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6/89/M號法令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1/2010號法律

    表六***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6/89/M號法令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2010號法律

    表七及表八***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6/89/M號法令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0/2010號法律

    表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9/95/M號法律

    表十*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0/95/M號法律

    表十一***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6/89/M號法令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10號法律

    表十二***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6/89/M號法令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9/2010號法律

    表十三及表十四***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6/89/M號法令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0/2010號法律

    表十五***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6/89/M號法令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9/95/M號法律第10/95/M號法律第8/2010號法律第9/2010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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