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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視聽技術與設備,尤其是電視,成為今天教育工作的主要工具。
雖然,過往曾在這方面作過一些嘗試與計劃,但從沒有在本地區發展一項具系統性和連貫性的工作來促進利用電視以發揮該等工具的效力。
履行對過渡期許下的承諾,認為不應捨棄對擴大及加強本地區居民培訓作出有效貢獻的設備,特別在教學及公民教育範疇上的設備。
澳門理工學院,其章程內已具備發展這類性質的工作的條件,且在其屬下的學術單位內,具有一所成人教育及特別計劃中心,該中心設置了透過電視發展遙距教學計劃所必需之技術設備。
基此;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一六條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力,著令如下:
一、在澳門理工學院(葡文簡稱IPM)設立澳門教育電視(葡文簡稱TVEM),作為特殊計劃。
二、澳門理工學院將於三十日期限內,提交特別為教授本地區官方語言以及推廣公民教育大綱這項新計劃的架構和發展規劃書。
三、澳門理工學院將促進與澳門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簽署落實這項計劃所必需的意向書。
四、澳門教育電視將由總督以批示委任一名協調員來領導。
五、這項計劃的規劃和運作所帶來的開支,將由澳門理工學院的預算承擔。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一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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