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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97/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1997

刊登日期:

1997.1.20

版數:

28

  • 調整按從澳門往外地之每一乘客運輸憑證而徵收之離境費金額——廢止十二月二十日第68/93/M號法令。
被廢止 :
  • 第61/99/M號法令 - 調整由澳門往外地之每一乘客運輸憑證應徵收之離境費金額──廢止一月二十日第2/97/M號法令。
  •  
    廢止 :
  • 第68/93/M號法令 - 調整十二月九日第56/91/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所訂定之收費數值(從澳門往外地之乘客運輸憑證)。
  •  
    相關法規 :
  • 第56/91/M號法令 - 訂定從澳門往外地乘客運票徵收稅款二十元,但前往中華人民共和國乘客除外。
  • 更正 - (第2/97/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海事運輸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61/99/M號法令 廢止

    第2/97/M號法令

    一月二十日

    第一條

    (金額)

    十二月九日第56/91/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所指,按從澳門往外地之每一乘客運輸憑證而徵收之離境費金額定為澳門幣二十五元。

    第二條

    (課徵之豁免)

    使用澳門國際機場之乘客不論其目的地為何,均無須繳付上條所指之費用。

    第三條

    (在本地區總預算內之反映)

    一、對於《一九九七年本地區總預算》(OGT/97)為該項性質之收入而登錄在有關欄目內之預計金額之更正,應以在《政府公報》上公布聲明之方式為之。

    二、上款所指之收入與開支間之平衡透過在《一九九七年本地區總預算》第十二章之項目內增加款項之方式為之,該項目之經濟分類為05-04-00-00-13“備用金撥款”。

    第四條

    (廢止)

    廢止十二月二十日第68/93/M號法令

    第五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之規定適用於自一九九七年月一日*開始使用之乘客運輸憑證。

    * 已更改 - 請查閱: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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