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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1/93/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1/1993

刊登日期:

1993.3.15

版數:

1215

  • 檢討藏有、使用及攜帶武器的刑罰--若干撤銷。
被廢止 :
  • 第12/2024號法律 - 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
  •  
    部份被廢止 :
  • 第58/95/M號法令 - 核准《刑法典》。
  •  
    相關法規 :
  • 第21/73號立法性法規 - 核准槍械及彈藥章程。 
  • 第1/78/M號法律 - 核准管制黑社會的刑事制度。
  • 第11/93/M號法令 - 檢討藏有、使用及攜帶武器的刑罰--若干撤銷。
  • 第77/99/M號法令 - 核准《武器及彈藥規章》──若干廢止。
  • 第139/SAS/99號批示 - 訂定「使用及攜帶自衛及競賽用武器」准照之簽發及續期之年度費用,以及存有「具珍藏價值武器」許可憑單之簽發之年度費用。
  •  
    相關類別 :
  • 刑法 - 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 - 治安警察局 - 法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2/2024號法律 廢止

    第11/93/M號法令

    三月十五日

    隨著近年澳門暴力犯罪之增加,顯示出現行法例對持有禁用武器罪所規定之刑罰過輕,因此,有必要加重其刑罰。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c項及第五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持有禁用武器)

    一、*

    二、*

    三、*

    四、在無有關牌照或未獲法定許可下,持有准許使用之武器,處上款規定之刑罰。

    五、同時持有武器及有關彈藥、滅聲器或望遠瞄準器又或具有與望遠瞄準器相類作用之其他器械,構成加重情節。

    六、以上各款所指之武器及物質應扣押之,並宣告歸本地區所有。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58/95/M號法令

    第二條

    (廢止)

    廢止:

    a)由五月十九日第21/73號立法性法規核准之《武器及彈藥規章》第十條、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三條;

    b)二月四日第1/78/M號法律第十五條。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一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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