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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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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由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為以下各錄取考試而設的特定計算公式,公式所得之分數精確至小數點後一個位,而公式中:
CF——指最後評核
IF——指個人評語之評分(最近四次個人評語得分之平均分)
HA——學歷資格之評分
TP——在職位上停留時間之評分
CD——勳章之提升份額
LV——嘉獎之提升份額
二、在高級警員/高級消防員晉升課程的錄取考試中,適用以下公式:
CF= |
(4.4TPx0.79)+(2.7IFx0.81)+(HAx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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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LV |
8.2 |
三、在副警長/副消防區長晉升課程的錄取考試中,適用以下公式:
CF= |
(TPx1.7)+(IFx3.2)+(HAx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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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LV |
8.1 |
四、在警長/消防區長晉升課程的錄取考試中,適用以下公式:
CF= |
(TPx1.1)+(IFx2.5)+(HAx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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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LV |
6.8 |
五、為著第一款所指的精確計算的效力,採用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六、如分數相同,則以年資較長的投考人排行優先。
七、廢止第17/200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八、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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