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以及第11/2001號法律第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副海關關長冼桓球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
(五)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編制內人員、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七)決定免職及批准解除行政任用合同;
(八)批准特別假期或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簽署計算及結算海關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一)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二)批准海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五日津貼為限;
(十四)批准海關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海關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六)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海關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批准提供與海關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批准將被視為對海關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與應在海關範圍內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二十一)在海關職責範圍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二)簽署海關人員的工作證及衛生護理證。
二、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由本批示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就副海關關長冼桓球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所指追認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產生效力。
六、廢止第31/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的規定。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保安司司長(兼任海關關長職務) 黃少澤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